南寧市人大常委會修改《南寧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7月1日起施行
水源地種植速生桉每畝罰三千
在西效水廠泵站上,有幾位市民爬到上面垂釣,這裡是禁止垂釣的水源保護區。記者 鄒財麟攝
6月25日,南寧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對現行《南寧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的修改決定(下稱“修改決定”)。修改決定首次在我區以立法的形式明確提出,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一、二級保護區內種植速生桉,違者處以每畝3000元罰款。修改決定將於7月1日實施,之前已在水源保護區種植的,4年內必須完成清理或者更新為適合涵養水源的其他樹種。
為何禁?
速生桉影響水源地水質
據介紹,在南寧市在用和規劃用作飲用水的水源地中,大部分水庫因種植速生桉,水質受影響很大。
南寧市人大農業委員會相關負責人稱,速生桉本身不屬於水源涵養林,而且從其生長的機理和砍伐、更新的週期看,對水源的涵養十分不利。此外,在速生桉快速成材過程中進行的林下作業撫育,甚至使用化肥、農藥等,也不符合水質保護的要求。
該負責人解釋,由於限制範圍有限,不會對速生桉的生産産生全局性影響。
如何禁?
最大限度保護種植者權益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種植速生桉,會不會影響種植者的利益?南寧市水利局相關負責人稱,短期內會給種植者帶來一定的影響,但從保障廣大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的大局著眼,“在較小程度上犧牲少數人的利益是必需的、不可避免的”。
據其介紹,為最大限度地保護種植者的合法權益,修改決定根據速生桉的生長週期一般為3~4年的規律,規定之前已經種植的,在4年內完成清理或樹種更新。按這個規定執行,一般來説能讓種植者收回成本並有一定的營利。
該負責人介紹,根據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流域和區域生態補償機制,以彌補因飲用水水源保護給各方面帶來的損失。此外,根據《南寧市公益林條例》的規定,將速生桉更新為水源涵養林後,種植戶可以按照公益林得到一定的補償。這可以將種植者的損失減小到比較低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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