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南寧市城鄉規劃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出臺,並將於7月1日起正式實施。據了解,《若干規定》針對南寧市實際情況強化了規劃編制,保障性住房項目將安排在市政設施比較完善、交通相對便利的區域。
將設立委託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據了解,之前的《城鄉規劃法》在鄉鎮地區建設項目的報建方面一直都比較薄弱。鄉鎮地區新報建項目經由鄉鎮政府報市、縣城鄉規劃部門核發許可證的過程相對較長。
對此,《若干規定》中規定可委託符合相關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結合南寧市實際,《若干規定》在第四條細化了受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符合的條件,明確設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並配備兩名以上專職的規劃建設管理人員,制定完善的審批管理檔案管理和監督檢查制度等要求。
規劃方面,目前《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對城市、鎮規劃區內用於建設的集體土地的規劃管理尚無規定。因此,《若干規定》中規定城市、鎮規劃區內,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在規劃預留的集體土地上進行建設的,需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批復文件,並對該批復文件與土地批准手續的具體銜接進行規範,進一步增強可操作性。
未按時序建設配套設施不予通過單體竣工
新建設的小區常常由於配套設施和建設進度不匹配而出現上學難、看病難等現象。今後,新建小區的這種難題或將得到解決。
據了解,由於建設工程規模大小不一,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對規模較大或者分期建設的工程難以一次性進行整體竣工規劃核實。因此,從可操作考慮,有必要在制度設計上允許對單體進行竣工核實。《若干規定》規定,建設工程可以進行整體規劃核實,也可以根據建設情況進行單體規劃核實。同時,為確保規劃的配套設施的建設,規定對未按照時序建設教育、醫療衛生、停車場(庫)、環衛設施、環保設施、物業管理用房、社區居委會用房等配套設施的,不予單體規劃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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