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消委會通報新《消法》“十大內容”受理投訴情況調查
由商家舉證 消費維權容易多了
昨日,廣西消委會對外通報在全區開展新《消法》“十大內容”受理投訴情況調查,“耐用消費品維權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經營者欺詐性行為三倍賠償”“不平等格式條款”投訴量最高,分列前三。其中,發生消費糾紛時,由商家舉證讓消費者維權變得更容易。
7天無理由退貨諮詢最多
近日,廣西消委會在全區開展新《消法》“十大內容”受理投訴情況調查,包括“消費者個人資訊保護”“7天無理由退貨”“不平等格式條款”“耐用商品消費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經營者欺詐行為三倍賠償”“精神損害”“經營者違法行為計入誠信記錄”“明確網購平臺賠償責任”“經營者對缺陷産品採取召回等措施”“虛假廣告經營者、發佈者、推薦者承擔連帶責任”等。
據統計,新《消法》自今年3月15日起正式實施後,全區各級消委會至今共接到消費者諮詢217件、受理投訴42件、調解成功23件、和解13件。其中,“7天無理由退貨”“消費者個人資訊保護”“不平等格式條款”的諮詢量最高,分別是64件、41件、31件。“耐用消費品維權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經營者欺詐性行為三倍賠償”“不平等格式條款”投訴量最高,分別是14件、13件、8件。
商家舉證消費維權變容易
廣西消委會指出,新《消法》對“耐用商品舉證責任”“提高經營者賠償標準”等條款的設置則加重經營者違法經營成本,更注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讓消費者維權更容易。
今年3月9日,靈山縣的消費者彭女士在當地一商家以4567元購買某品牌彩電一台。3月16日開箱取出電視機時,她發現螢幕右下角屏裂,懷疑該電視機在送貨時遭遇“掉包”。銷售商家拒不承認是其過失損壞電視機熒屏,雙方協商不成,彭女士投訴到靈山縣消委會。
根據新《消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經營者承擔“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電腦、電視機、電冰箱、空調機、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在調解會上,電器商家無法證明電視機右下角熒屏屏裂不屬於其責任。最終,由商家負責幫投訴方將電視機螢幕修好,所需費用1000元由電器店支付。
消費欺詐三倍賠償規範經營
此外,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給予三倍賠償及最低賠償500元“兜底”的規定,有效規範了經營者的經營行為。
平果縣消費者潘女士今年2月份在一商店購買了17扇價值16850元的“廣邑”品牌房門。裝修完後,潘女士發現房門上的鋼印並非“廣邑”品牌的標誌。經廣邑門業有限公司的技術人員鑒定,這些房門並非“廣邑”生産。4月15日,潘女士投訴至平果縣消委會,消委會工作人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按照新《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銷售商在銷售商品時以假充真,是明顯的欺詐行為,因此,向消費者潘女士賠償房門三倍貨款50550元,其他經濟損失27500元,共780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