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上午,南寧市安監局召開新聞發佈會,對新修訂的《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2014年南寧市人民政府第21號,以下簡稱新《規定》)與2010年南寧市人民政府公佈的《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36號令)的修訂部分進行解讀。據了解,新規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擴大了禁止經營、燃放場所和區域範圍
根據36號令,禁止經營煙花爆竹區和限制經營區是:竹溪大道、白沙大道、南站大道、沙井大道、清川大道、秀廂大道組成的快速環道沿線向市中心方向80米以內的區域為限制經營區域,環道以內其他區域為禁止經營區域。而新《規定》調整為:南寧繞城高速公路三岸、二塘、西津、石埠北、石埠南、沙井、高嶺、玉洞、良慶南、蒲廟等出入口組成的環道(高速環道)以內,竹溪大道、白沙大道、南站大道、沙井大道、清川大道、秀廂大道組成的快速環道以外區域及江南大道為限制經營區,快環以內其他區域為禁止經營區域。
此外,新《規定》還將博物館、檔案館、廣播電臺、電視臺、、水氣供應設施、報社等單位,以及公園、城市廣場、集貿市場、地下人行道、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明確列為禁止燃放場所和區域。
擴大限制燃放區域
隨著南寧城市的快速發展,安吉、仙葫、五象等區已逐漸成為新的人口和建築密集區,原36號令中快環以內區域為限制燃放區域已經不適應新的需求。新《規定》將範圍擴大為:南寧繞城高速公路三岸、二塘、西津、石埠北、石埠南、沙井、高嶺、玉洞、良慶南、蒲廟等出入口組成的高速環道以內,邕寧蒲廟鎮、青秀區仙葫片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
准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
新《規定》將農曆除夕、正月初一,農曆正月初二至初七及正月十五每日上午7時至晚上12時、“壯族三月三”、清明節假日期間修訂為准許燃放時間,相對於36號令增加了“三月三”跟清明節期間。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總量
即將實施的新《規定》中,第一次以法規規範“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不得存放總重量超過100公斤的煙花爆竹”,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行政處罰。
加大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新《規定》中規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産安全的方式存放和燃放煙花爆竹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十四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無成年人陪同,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後仍不改正的,可以對其監護人處以警告或者罰款50至200元以下罰款。
經營權將公開公平競爭
以往煙花爆竹零售店按報名先後順序先來後到、安監部門指定的方式確定,部分城區也通過抓鬮、抽籤的方式確定,但效果不盡人意。即將實施的新《規定》將通過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目前案件部門正在起草具體辦法,並儘快提請人民政府審定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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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將於5月1日起實施
擴大禁限燃區 增加燃放時間
南寧市政府近日對《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進行了修改(以下簡稱新規定),並將於5月1日起實施。新規定重新調整了禁止(或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範圍,同時調整了准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初七、正月十五每日7時至24時,以及“三月三”和清明節假日期間。
禁燃區擴大:全市11類場所和區域為禁燃區
隨著社會的發展,進一步完善對一些重點區域、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大型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設施和場所的保護,越發凸顯緊迫和重要。因此,新規定在原來明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和區域基礎上,擴大了禁燃範圍。
新增加的禁燃場所分別為博物館、檔案館;水利設施,水、氣供應設施;福利院、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等單位;公園、城市廣場、集貿市場、步行街、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豎井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及設施。
新《規定》明確了全市11類場所和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市民若違反規定,在禁燃區擅自燃放煙花爆竹,將被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限燃區擴大:擴大至高速環道內及蒲廟仙葫
隨著南寧城市建設快速發展,原來居住人口稀少的安吉、仙葫、五象等片區已逐漸成為新的人口和建築物密集區域,舊規定將快速環道以內區域劃為限制燃放區域已不能適應新的要求,新規定對煙花爆竹的限燃區域做出了調整。
調整後的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擴大至南寧繞城高速公路三岸、二塘、西津、石埠北、石埠南、沙井、高嶺、玉洞、良慶南、蒲廟等出入口組成的高速環道(以下簡稱高速環道)以內,以及邕寧區蒲廟鎮、青秀區仙葫片區。
在限制燃放區內,市民只允許銷售和燃放兩種煙花爆竹,即符合國家標準的個人燃放類C級、D級煙花爆竹産品。C級産品是指適於室外開放空間燃放、危險性較小的産品;D級産品是指適於近距離燃放、危險性很小的産品。
燃放時間增加:“三月三”清明節也可燃放
舊規定的煙花爆竹燃放時間為農曆除夕16時至正月初一2時,正月初一至初六每日7時至24時,正月十五16時至24時。此次修訂考慮到風俗習慣以及國家對春節假期的調整,將春節期間的燃放時間調整為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初七、正月十五每日的7時至24時,使燃放時間設置更具合理性和操作性。
此外,鋻於每年農曆“三月三”在廣西各族群眾心目中的地位不亞於春節,加上清明掃墓有燃放爆竹的傳統習俗,新規定也允許群眾在清明節假日期間燃放煙花爆竹。
同時,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少數民族習慣節日放假辦法》(自治區政府令第98號),2014年起壯族“三月三”,本自治區內全體公民放假兩天,由於壯族有在“三月三”掃墓的習俗,因此,新規定也將該節期間列入可以燃放的時間。
銷售點調整:設在“兩環”間以及江南大道
對煙花爆竹燃放銷售點的分佈位置,新規定也做出了規定:高速環道以內、快速環道(含環道道路)以外區域,以及江南大道為限制經營煙花爆竹區,快速環道以內其他區域為禁止經營煙花爆竹區。
此次修改擴大了限制經營區的範圍,即明確了高速環道與快速環道之間的區域為限制經營區,同時將江南大道由禁止經營區調整為限制經營區,主要是考慮到江南區可以規劃布點的區域確實較少的實際情況,增加江南大道作為可以設置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限制經營區域。
新規定還要求,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向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的企業採購煙花爆竹,零售許可期限屆滿後,應當停止銷售,尚未銷售完的煙花爆竹應當由批發企業回購或者代為保管,不得自行存放。
燃放存放要求:單位和個人違規將吃罰單
為了保證燃放煙花爆竹時的安全,新規定要求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嚴格按照産品説明正確、安全地燃放,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有成年人陪同看護,否則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進行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可對其監護人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新規定中第一次以法規規範,“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不得存放總重量超過100公斤的煙花爆竹製品”。若違反規定在人員密集的場所燃放煙花爆竹,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産安全的方式燃放和存放煙花爆竹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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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節“三月三”放煙花爆竹有合法時間
4月17日,南寧市召開《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頒布實施新聞發佈會。記者從會上獲悉,新修訂的《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南寧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5月1日起施行。“三月三”被列入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段。
由於今年“三月三”納入自治區法定假日,同時廣西各族群眾在“三月三”期間有掃墓祭祖的習俗,因此《規定》也將“三月三”、清明節列入了可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段。于2010年11月4日由南寧市政府公佈的《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6 號)同時廢止。
據介紹,舊規定的煙花爆竹的燃放時間為農曆除夕下午4時至正月初一淩晨2時,正月初一至初六每日上午7時至晚上12時,農曆正月十五下午4時至晚上12時。此次修訂考慮到風俗習慣以及國家對春節假期的調整,《規定》將春節期間的燃放時間調整為: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初七及正月十五每日的上午7時至晚上12時,使燃放時間設置更為合理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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