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四
如需減少訂席數,須提前十五天告知,否則將按原訂席數全額收費
現狀:記者走訪發現,在消費者預訂婚宴時,該條款出現的頻率較高。記者走訪的幾家酒店,預訂席數均要先交部分預付款,若減少訂席數,需提前2~3天告知。若未提前告知,則按預訂席數全額收費。
觀點:市場合同科相關負責人認為,消費者預訂席數,交納定金,與餐飲經營者形成合同邀約關係。消費者減少席數若未提前告知餐廳,會導致餐廳的損失,但對消費者承擔的違約責任也是有比例的,並非“全額”承擔。
條款五
請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謹防被盜,丟失本店概不負責
現狀:記者走訪了東葛路、古城路、金湖路一帶的餐飲店,尚未發現店堂內有“丟失物品本店概不負責”的提示。
觀點:該條款實際是商家免除了自己因故意或過失,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而應承擔的責任。如果餐廳本身環境不是很好,那麼就應當採取必要防護措施或給予消費者提示。
條款六
餐廳有權接受或拒絕顧客自帶酒水和食品。如果顧客不接受餐廳建議將被視為自動放棄食品衛生投訴權利
觀點:市場合同科相關負責人表示,消費者依法享有監督權,商家無權通過格式條款進行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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