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若構成犯罪將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中明確了社會保險的法律責任。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時,未按照程式、政策規定操作,由上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個人造成損失的,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中,違反法定程式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的、未在規定時限內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決定劃撥的社會保險費數額錯誤的、向當事人洩露資訊影響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行為,將會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有關規定的處罰。
對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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