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南寧市西鄉塘區法院在審理一起離婚案件時,依據女方申請對案件中丈夫發出“人身保護令”的民事裁定書,禁止其威脅、毆打妻子。這是南寧市法院依據新修訂《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的規定,首次對實施家庭暴力的案件當事人發出的“人身保護令”。
張某新婚不久,發現丈夫李某性格偏激,意見稍有不合就對其侮辱、打罵,在其懷孕期間愈演愈烈,不僅家暴于自己還侮辱親友。無奈之下,張某向西鄉塘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時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護的申請,請求法院禁止李某再施暴。
今年8月26日,西鄉塘區法院受理張某訴李某的離婚案。案件審理過程中,辦案法官經過核實張某提供的派出所接警記錄等證據,認為張某提出的人身保護申請符合法律規定,遂于9月24日向李某發出了“人身保護令”民事裁定書,禁止李某威脅、毆打張某,如有違反,法院將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視其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法院還將該份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給張某居住地的派出所,請相關單位協助監督、取證。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于2013年1月1日實施,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責令當事人“作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為,即法院向施暴者發出“人身保護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