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有效防止“村民自治”變成“村官自治”或“村官亂治”?9月26日,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以下簡稱選舉辦法),將於今年11月1日起實施,為我區推進村民自治提供進一步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
廣西是村民自治的發源地,現行實施辦法為2001年12月制定。2012年在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兩年後,我區就啟動了對現行辦法的修改工作,並將現行實施辦法中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規定單列出來,單獨制定選舉辦法。
兩個法規以法律的形式進一步確認和發展了村民自治實踐成果。如進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和罷免程式,主要體現在“三個充實”。即充實了村民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和推選程式,對村民選舉委員會的組成、缺額和免職進行了明確規定;充實了選民登記的內容,對戶籍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戶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參加選舉作了規定;充實了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程式的規定。
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增加了村務監督委員會,完善了民主評議的內容,明確了村務公開的時效,增加了村務檔案管理等內容。如實施辦法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佈,村務公開欄的內容應當至少保留15日,村民普遍關注、容易引發矛盾糾紛的事項應當至少公開60日以上;同時還規定,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落實,村民對公開的內容有疑問的,可以向村務監督委員會投訴,經調查核實村務公開確實有遺漏或者不真實的,由村務監督委員會督促村民委員會重新公佈。
這兩個法規還極富地方特色。如為了從源頭上建立起清潔鄉村的長效機制,實施辦法將我區正在實施的“美麗廣西·清潔鄉村”活動納入村委會職責,規定村民委員會要“按照村莊規劃和建設清潔鄉村的要求,組織開展農村生産、生活服務設施建設,引導村民合理建設住宅,整頓村容村貌,搞好公共衛生,改善居住環境。”
“明年的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將更加規範。”自治區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介紹,2014年,廣西又將迎來新一輪的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兩個法規的出臺和實施將為這項工作提供更為完善的法制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