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出租屋的消防義務
目前,南寧市有不少出租屋,對於這類房屋目前的消防現狀,南寧市公安消防支隊有關負責人評價:“消防法律責任模糊不清,不利於消防安全管理的實際需要,實踐中産生大量的法律糾紛。”
對於這種現狀,《條例》明確了承包人、承租人或受委託人和出租人、委託人各方的消防安全職責,強調作為建築所有權人,應當對提供的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擔責任,建築物和場所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在其使用、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義務。而雙方的內部責任分擔,可以通過協議來明確。
明確禁止燃放孔明燈
近年來,南寧市興起燃放孔明燈,但孔明燈這類産生明火的空中飄移物,其飄移的方向是不可控的,而南寧市室內高層建築較多,一旦墜落到高層建築釀成火宅,後果將極其嚴重。因此,《條例》規定,禁止銷售和燃放孔明燈等産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危及消防安全的空中飄移物。
若範圍規定,在南寧市政府規定的禁止銷售和燃放區域內無固定經營場所銷售、燃放孔明燈等空中飄移物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予以沒收,並處五十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固定經營場所銷售孔明燈等空中飄移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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