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條例》具有9個特點
《條例》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擴大了歷史街區的範圍。《條例》的適用範圍,除“三街兩巷”歷史街區外,擴大至市人民政府核定公佈的其他歷史街區。
二是確立了歷史街區的管理體制。《條例》明確由市人民政府設立的保護管理機構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歷史街區保護管理工作,歷史街區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確定的機構負責歷史街區日常保護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許可權做好歷史街區保護管理工作。
三是確立市人民政府、歷史街區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設立歷史街區保護專項資金,用於歷史街區的保護管理。
四是鼓勵各種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助、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歷史街區保護工作。
五是對申報歷史街區的主體、申報方式、核定主體等作出了明確、詳細的規定。
六是明確了歷史街區改造的原則。《條例》要求歷史街區改造應當遵循“修舊如舊、以存其真,建新如故、以復其貌”的原則。
七是確立了在一定的原則指導下,以制定和實施保護規劃作為對歷史街區進行保護管理的主要方式,確定了編制審批主體、程式、實現,明確保護規劃的主要內容如保護原則、範圍、措施等,尤其強調保護規劃應當對歷史街區的空間格局、街巷肌理、非物質文化遺産、歷史建築進行重點保護。
八是對歷史建築的認定標準、審批流程、落實保護責任人等方面進行了明確,同時還作出了一些特別的規定,如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機構與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簽訂保護責任書,以明確具體保護要求及相關權利義務;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按照保護規劃要求對歷史建築進行維護修繕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從專項資金給予補貼等。
九是對歷史街區的街道傳統名稱、相關建設行為、經營業態、戶外廣告設置、消防安全等方面作出了較為嚴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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