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建築
在歷史街區內不能隨便拆
《條例》:歷史街區內建成30年以上,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構)築物,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確定為歷史建築:(一)建築樣式、結構、材料、施工工藝或者工程技術具有藝術特色和科學研究價值的;(二)反映本市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時代特徵和地方特色的;(三)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密切相關的;(四)其他具有特殊歷史意義的。
●説法
南寧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阮兆豐談到,由於《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僅對歷史建築進行了定義,但是對歷史建築的年限未予明確。考慮到各地立法多是根據本地實際對歷史建築的建成年限作出規定,而南寧市在第三次文物普查過程中,已經將具有一定文化、科學和藝術價值且建成年限在40年以上的許多建(構)築物如邕江大橋、廣西體育場、邕江賓館等列入不可移動文物,因此《條例》規定其建成年限為30年以上。
核心建築物
區分情況分類保護
《條例》:對歷史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的建(構)築物,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
●説法
根據規定,歷史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的歷史建築,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歷史街區內毗鄰文物建築、歷史建築的其他建築,應當與文物建築、歷史建築的風格和空間環境相協調。“三街兩巷”歷史街區圍合區域內毗鄰騎樓街區的建築的高度、色彩、風格不得破壞騎樓街區原有的天際線和視覺環境。
另外,歷史街區內街道的傳統名稱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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