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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煙給未成年人處罰是否太輕
在《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中,對“回收香煙”並未規定具體的處理,現行的法律法規對網路售煙的行為,也未規定處罰的種類和幅度。針對法律的空白,這次修訂,明確規定通過回收的方式將香煙二次售出的行為屬違法。針對社會上一些違法分子收購捲煙進行高價炒作和批發倒賣的行為,增加了懲處條款。除要求收購人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之外,還可處以“其購進的煙草製品貨值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此外,這次修訂擬明確,通過網路違法銷售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的煙草製品貨值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違法銷售的煙草專賣品為假冒註冊商標、無註冊商標煙草製品或者走私的、違法生産的煙草專賣品的,最高可處違法所得的3倍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次修訂,另一條擬新增的規定引人注意——煙草專賣零售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製品,並在經營場所內明確展示未成年人禁售捲煙標誌。對未在經營場所擺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售捲煙標誌或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煙的,擬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
“50元以下的處罰太低,能有什麼震懾作用?”、“除非安裝攝像鏡頭,否則賣煙給未成年人的行為抓不了現行”……南國早報記者採訪中,不少市民提出了這樣的質疑。
針對此,廣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余睿認為,在修訂法規的同時,政府部門應加快出臺相關細則,比如採取出示身份證購煙、鼓勵群眾舉報、查實後加大處罰力度以及行業自律等多方面入手,主動執法,循序漸進地推進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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