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轉變供地方式補交出讓價款
産權性質意味著房子是否可以上市交易。根據《意見》,政府統籌建設的安置房(國有出讓土地性質)為全産權房,可以上市交易;市場化運作方式的安置房(國有劃撥土地性質)為半産權房,是有限制條件上市交易的産權房屋;而集體運作的安置房(集體土地性質)為無産權房,不能上市交易。
一些家庭有多套安置房,其中的幾套房想轉手該怎麼辦?《意見》規定,通過供地方式的轉變(即根據需要申請,撥用集體土地可轉變為國有劃撥土地),國有劃撥土地可轉變為出讓土地,同時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無産權 、半産權的房屋可變為全産權房並上市交易。
無産權房屋想轉為半産權的(即撥用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劃撥土地),在項目建設前,需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後方可申請;半産權轉變為全産權的(即國有劃撥土地轉變為出讓土地),經市住房局批准,按屆時基準地價進行年期和容積率修正後的70%向市國土局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後,即可變為全産權並上市交易。(記者 史小輝 通訊員 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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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售價如何確定?
1.本意見實施前已開展銷售工作的安置房,按市物價局審定的銷售價格進行銷售,銷售費用按市財政局已核定的標準執行。
2.《意見》實施後新建的安置房,銷售價格依照與房屋拆遷補償價格相適應的原則,由市物價局牽頭,根據拆遷時段、補償安置情況和安置對象的不同,制定差異化的銷售價格。需委託代理銷售的,銷售費用按銷售價格的0.5%計取,列入拆遷安置房成本。
如何改變土地用途?
國有土地上的被徵收單位可申請利用原自有的空閒非住宅用地建設拆遷安置房。原自有的空閒非住宅用地屬於出讓用地的,經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依法辦理改變土地用途的手續,按市場評估價格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差額;屬劃撥用地的,須補辦土地出讓手續。利用單位自有空閒土地建設的拆遷安置房主要用於安置本單位被徵收人,剩餘房源由政府以仲介機構核算的拆遷安置房成本價加上3%的利潤作為回購價進行回購,用於統籌安置。
按上述規定改變土地用途的,只能用於建設拆遷安置房,不能用於其他項目建設,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書》滿兩年未開工建設的,由市人民政府收回,納入政府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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