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如何界定?
(1)在基層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2)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含城區和街道黨建工作組織員)”、“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等中央和地方基層就業項目人員(以下簡稱“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 自報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層特定公益崗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初次就業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工作協議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4)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視同具有基層工作經歷, 自報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以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6)自主創業並辦理工商註冊手續的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算起。
(7)以靈活就業形式初次就業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登記靈活就業並經審批確認的起始時間算起。
11、基層工作經歷認定中有關黨政機關的級別有何規定?
列入基層工作經歷的黨政機關須為縣級、鄉(鎮)級機關。這裡的“縣級”、“鄉(鎮)級”主要是對行政區劃或行政區域而言。如平果縣衛生局、桂平市教育局,鄉(鎮)人民政府等。如行政級別雖為縣處級,但在行政區劃上屬於設區市以上黨政機關的,則不屬於基層工作經歷範圍。如河池市衛生局、自治區商務廳政策法規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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