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新聞網-南寧晚報(記者趙金玲)25日,備受關注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草案)》 (以下簡稱《草案》),經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進行修改後,提交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二次審議,草案修改稿對公眾關注的焦點問題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
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曾學愚向大會提交了關於《草案》修改情況的報告。比如,《草案》擬規定,達標並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方可上路;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可以搭載一人,載人有年齡規定;路邊泊位分時段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核定;道路限速適時調整;承保的保險公司先行墊付參保車輛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等。
熱點:關於非機動車
達標並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方可上路
現狀:電動自行車大量出現,給城市居民出行帶來方便的同時,也隨即帶來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問題,構成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隱患。包括南寧市在內的我區不少城市都未給電動自行車上牌,造成了一個管理的真空。此外,目前在我區行駛的部分電動自行車超出了國家標準。
【新增內容】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冊(新增“註冊”二字)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申請註冊登記的非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非機動車登記只收取工本費用,收費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丟失或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補領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補發。
【新增理由】有的委員、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部分群眾提出,《草案》的規定有不夠完善的地方。比如,由於當前超標非機動車上路行駛現象較為嚴重,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極大隱患,為有效遏制超標非機動車的使用,應明確規定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非機動車方可登記上路。還應當對非機動車登記的收費問題予以規範,避免亂收費現象,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
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些意見,在二次審議稿的相關條款中增加了以上這些相應內容。就辦理非機動車註冊登記、補領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非機動車轉移登記的程式等進行了規定。通過登記,可防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確保乘車人和行人的生命安全。此外,有利於保護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載人有年齡規定
現狀:在廣西大部分地方,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還是主要交通工具。部分群眾用這些車輛接送孩子上學放學。電動自行車超速行駛、搭乘兩人、搭載超重貨物的現象時有發生。
【新增內容】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在城市道路上駕駛時只可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兒童,搭載6周歲以下兒童應當使用固定座椅。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時不得載人。
【新增理由】草案規定:“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載人不得超過1人。”有關部門和有的群眾提出該條表述不準確,不利於交通安全。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認為,從方便群眾出發,應允許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搭載一名人員,但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安全系數較低,應當對駕駛人年齡予以限制。同時,在城市道路交通較為擁堵、不安全因素較多的情況下,還應當對在城市道路上搭乘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人員的年齡、車輛設施等進行限制以確保安全,因此新增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載人有年齡限制這樣的規定。
熱點:關於道路限速
道路限速值 根據實際適當調整
【新增內容】道路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道路環境情況、車流量等,定期對道路設定的限速值進行論證,結合實際情況予以適當調整。
【新增理由】有的委員、有關部門和部分群眾提出,目前我區不少道路存在限速值過低的情況,人為降低了車輛通行效率,導致資源浪費以及超速違法行為過多,應當採取措施提高道路限速值設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認為,由於道路限速值在道路設計時已確定,不可避免地會産生所設限速值與道路實際使用情況不相符合的現象,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由道路主管部門結合道路環境、車流量等實際因素定期對所設限速值進行論證和調整將有效提高道路限速值設定的科學性,因此增加對道路限速值適時調整的規定。
熱點:關於責任賠償
喪葬費搶救費用由保險公司先“埋單”
【新增內容】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由承保的保險公司根據處理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支付搶救費用、喪葬費的意見,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先行墊付。
【新增理由】有關部門提出,交安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在實踐中由於保險公司核定保險責任、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的時限較長,因交通事故死者的家屬無法籌集喪葬費而導致死者遺體難以處理的情況時有發生,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為化解糾紛、減少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和諧,充分發揮保險的社會保障功能,應當將保險公司支付喪葬費的時限提前,將其與搶救費用一併列入保險公司先行墊付費用的範圍。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採納這一意見,增加了上述規定。
無責任最高賠10%最高不超過二萬元
【新增內容】禁止非機動車、行人通行的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五的賠償責任,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一萬元;在規定以外的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二萬元;機動車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三十;機動車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五十;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七十。
【新增理由】有關部門、單位和群眾提出,對機動車一方承擔的賠償責任分別規定了固定的比例,無法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相應賠償責任,不便於損害賠償調解工作的開展。為此,自治區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機動車一方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應有一定的幅度範圍,並由低至高對承擔比例的順序作了調整。
同時,認為對機動車一方在無過錯的情況下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過高,有失公允,與交安法的規定不一致。對此,自治區法制委員會建議根據交安法的規定降低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賠償比例,並限定最高賠償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