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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對簿公堂也能案結事了!麗江法院借力“和合麗法”高效解紛

時間:2025-11-06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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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沒想到,動動手指就把糾紛化解了!”近日,遠在上海工作的王女士在微信上收到了一份雲南省麗江市古城區人民法院針對人民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出具的電子民事裁定書。她怎麼也沒想到,自己和25名來自7個省(市)的業主涉及的酒店改造資金糾紛僅通過一個小程式,就在短短幾天內圓滿化解了。

這一切得益於古城區法院推出的“和合麗法”線上多元解紛平臺。這個藏在微信小程式裏的“指尖法庭”,正悄然改變群眾對“打官司”的刻板印象。不用請假、不用奔波,打開手機就能把煩心事説清楚、講明白、解決好。

一場“不用跑”的調解

事情還得從2003年説起,王女士和其他業主在麗江購置了酒店式公寓,並與一家經營公司簽訂物業租賃合同,約定由該公司統一運營,同時暫扣部分租金作為後期更新改造資金。今年合同到期後,雙方因“到底花了多少錢、該退多少錢”的問題爭執不下,業主們要求返還部分資金,而運營公司堅稱大部分已用於裝修升級,無法退款。

“專程飛一趟麗江,機票加住宿費用就得七八千元,還不算誤工費。”王女士苦笑著説,“我們不是不想維權,是實在耗不起。26位業主分散在全國各地,有人甚至常年在國外,把所有人集中起來進行調解難以實現。”

古城區法院旅遊專門法庭主動介入這起糾紛後,法官楊艷柳第一時間建議啟用“和合麗法”微信小程式進行線上調解。

“不用來現場,也不用寄材料,所有流程都能線上完成。”調解員和金霞向當事人一一介紹,可通過視頻形式上傳合同、轉賬記錄等證據,既便捷又高效,糾紛爭議焦點一目了然。

起初,雙方各執一詞,楊艷柳立刻調出同類糾紛涉訴案件的生效判例。“這些判決都明確,企業雖未按照合同約定流程使用更新改造資金,但企業一直按照星級酒店標準運營,必然需要對相關設施進行更新和改造,業主亦收取十多年租金,故已經支出的更新改造資金應由雙方進行合理分擔。”楊艷柳一邊安撫業主們的情緒,一邊介紹相關案例,“在一起類似案件的生效判決中,法院認定由業主承擔50%已經支出的更新改造資金,最終判令酒店返還剩餘的資金。”

看到有先例,業主們心裏有了底,認為企業雖未按約定流程使用更新改造資金,但星級酒店經營十多年,客觀上存在更新和改造的必要,勢必需要業主承擔一定的更新改造資金。企業方也意識到,未嚴格按合同約定流程使用更新改造資金屬於違約行為,如執意要求業主承擔全部已使用更新改造資金,存在敗訴風險。

經過法官們的努力,僅用2天時間,當事人雙方就達成一致意見,並線上簽署人民調解協議書。旅遊專門法庭當日就進行了司法確認。

“整個過程就像網購退貨一樣方便。”北京的業主李女士笑著説,刷一下臉,點個同意,事兒就辦成了。

打造解紛“聯合體”

這場高效調解的背後,是麗江探索社會治理現代化的一次深度創新。

“單靠法院‘單打獨鬥’不行,必須整合資源、形成合力。”麗江市古城區綜治中心負責人和光霽介紹,當地構建了“法院+綜治中心+線上平臺”三位一體聯動機制。法官負責把關法律尺度,綜治中心調解員開展情感疏導,技術平臺提供全流程支撐,真正實現“專業的人幹專業的事”。

作為核心載體,“和合麗法”小程式雖小,功能卻不簡單。它集合了法律諮詢、線上調解、司法確認、電子送達等七大模組,群眾無需下載App,打開微信即可“一鍵求助”。調解全過程錄音錄影、電子留痕,每一步都有據可查,既規範透明,又便於追溯。

“和合麗法”小程式上線以來,古城區法院旅遊專門法庭通過該平臺成功化解各類糾紛125起。其中,跨省、跨市糾紛佔比近四成,群眾滿意度普遍較高。

值得一提的是,“和合麗法”小程式還巧妙融入了納西族的“和合”文化理念。在調解工作中,工作人員常引用“家和萬事興”“以和促解”等俗語,緩和當事人雙方對立情緒。

“法律是剛性的,但調解可以是柔軟的。”和金霞説,在處理涉及民族習俗、家庭關係的糾紛過程中,通過“情理法”融合的方式,可以有效提升糾紛調解成功率。

“以案釋法”讓糾紛化解有了“指南針”

“以前調解靠嘴皮子,現在靠‘先例’。”楊艷柳打開電腦中存儲的轄區各類典型糾紛案件判決書匯總文件夾,裏面收錄了涵蓋旅拍服務合同、房屋租賃合同、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等高頻高發的糾紛類型判例文件。

“我們把它叫‘解紛指南針’,遇到同類糾紛,向當事人展示同類型糾紛案件的生效判決書,當事人就一目了然了。”楊艷柳説,正是靠這種“以案釋法”的方式,讓很多原本劍拔弩張的當事人冷靜下來,理性面對糾紛。

今年8月,遊客夏某某在入住古城區法院旅遊專門法庭轄區酒店期間,因酒店電梯維修需自行步行走樓梯時不慎摔傷,與酒店方就賠償事宜協商多次無果。其間,夏某某女兒還採取拉橫幅等方式維權,酒店方則認為遊客的賠償要求過高。雙方情緒對立嚴重,遲遲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

古城區法院旅遊專門法庭法官在參與綜治中心調處該起糾紛時,果斷拿出類似案件的生效判決書向當事人雙方解釋:“酒店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須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同時,傷者自身未盡到必要安全注意義務的,亦應當自行承擔一定責任。傷者主張各項賠償費用及標準必須于法有據。”

不出所料,調解當日,這起糾紛的當事人雙方就達成了一致調解意見。涉事酒店在簽訂調解協議後立即履行,支付給夏某某賠償款8000元。

數據顯示,古城區法院旅遊專門法庭利用“和合麗法”小程式化解了超過四成的涉旅糾紛,真正實現了“調解一案、教育一片、規範一類”的效果。

“原以為隔著千山萬水的事兒沒人管,沒想到麗江法院用科技和誠意讓我們感受到了‘觸手可及的公平正義’。”前述涉酒店改造資金糾紛的王女士在糾紛成功調解後寫下了這樣一句話。

這或許就是“和合麗法”的深刻寓意——以和為貴、以法為綱,讓法治之光照進每一個角落、溫暖每一個人的心。(楊琨、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供稿)

【責任編輯: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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