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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序航班延誤致後續行程取消,旅客損失誰承擔

2025-12-02 08:41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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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王先生投訴稱,他原定於11月28日從昆明飛往蘭州,然後轉机至阿勒泰。但當天從昆明長水機場至蘭州中川機場的東航MU858航班,前序航班因天氣原因在吉隆坡遲遲無法起飛,延誤至當天下午預計18時才能起飛,導致他第二段航程被迫取消。

不得已,王先生選擇退票時,東航雲南退改簽櫃檯值班經理告訴他,因東航和第二段行程的春秋航空沒有相關協議,退票被收取手續費只能消費者個人承擔。

若因前序航班延誤,致使旅客第二段行程被迫取消,最終卻需消費者自行承擔由此産生的損失,是否合理?這是公眾在日常出行中遭遇的共性問題。

其後,東方航空客服就此事向澎湃新聞解釋稱,航班是因天氣原因導致的延誤,可以承擔東航的退票手續費用,但其他航司的沒辦法承擔,如果航班是因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變動,可以去反饋損失訴求,確實是因不可抗力因素,就沒有辦法去承擔,這是根據民航局文件去執行的,“涉及飛行安全,不能強行去飛”。

前序航班延誤致第二段行程被迫取消

王先生提供的訂票資訊顯示,他原定於11月28日9時20分,乘坐東方航空MU858,從昆明長水機場飛往蘭州中川機場;然後於當天14時30分乘坐春秋航空9C6689飛往目的地阿勒泰。

一款飛行軟體顯示,東方航空MU858的前序航班,在馬來西亞吉隆坡因天氣原因被延誤。從最初延誤到11時許,資訊陸續變更延誤至預計當天18時左右才能起飛。

王先生被迫取消了兩個行程。但當他退票時,東航雲南地面退改簽櫃檯值班經理告訴他,因東方航空與春秋航空沒有協議,第二段行程退票産生的費用由消費者自行承擔。

隨後,已申請退票的王先生手機上收到短信,第二段行程退票被收取441元手續費。

王先生提出質疑,因東航的航班延誤趕不上第二段行程的飛機,被迫取消,不是消費者個人原因造成的,為何由消費者來買單?

對此,東航雲南退改簽窗口值班經理回復他稱,根據相關規定,他們只能對第一段行程全額退票,消費者可找第三方訂票平臺或春秋航空公司自行溝通,東航雲南只能出具一張延誤證明。

隨後,第三方訂票平臺客服向王先生表示,因東航與春秋航空沒有相關協議,根據航司相關規定,旅客退票需承擔手續費。王先生拒絕此提議後,第三方訂票平臺客服讓王先生自行聯繫春秋航空解決。

對此,春秋航空地面櫃檯值班人員經查證諮詢後答覆稱,因這不是春秋航空公司造成的被迫退票,消費者需聯繫第三方訂票平臺或自行承擔退票手續費。

通過投訴渠道,目前,第三方訂票平臺已為王先生承擔了退票産生的手續費。

但王先生表示,他的遭遇並非個例,延誤退票等問題給旅客的行程造成了不可預計的損失,一方面他被迫更改行程重新訂票、訂酒店等金錢損失,另一方面原本安排的旅途計劃又不得不重新調整。這些為何要由消費者來承擔?

律師稱東航可進一步優化協助溝通服務

長期關注民航領域、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向澎湃新聞表示,對於自身原因導致的航班不正常,包括機務維護、航班調配、機組人員不足、超售等航空公司可預見、可控制的情形,航空公司需承擔主動保障與賠償可能的責任。根據相關規定,需為旅客辦理免費改期、簽轉至其他同意的航空公司或全額退票且無手續費,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時免費提供餐食和住宿,經停地或備降時無論何種原因均需免費提供食宿;若運輸總條件中明確補償規則,需按標準支付延誤補償,如現金、代金券等。此外,針對超售情形,需按規定向被拒絕登機旅客支付賠償並出具超售證明,不得拒絕退改簽服務;若存在隱瞞退改簽規則、誇大準點率等虛假宣傳行為,需承擔行政處罰責任,同時對旅客因誤導産生的損失進行賠償。

非自身原因導致的航班不正常,包括天氣、空中交通管制、軍事活動等航空公司無法控制的情形,航空公司僅需承擔協助義務。依據《航班正常管理規定》,需在30分鐘內通過多渠道發佈延誤或取消原因及動態,協助旅客辦理退改簽、安排餐食和住宿但費用由旅客自理,無需承擔旅客因延誤産生的間接損失,除非未履行基本協助義務。

“航空公司僅對自身承運的航段承擔責任,對非自身承運的銜接航班,無法定義務直接承擔退改簽費用或損失。”胡磊説,如果旅客購買的是同一訂單下的聯程機票,航空公司需盡告知與協助溝通義務,及時告知銜接風險、協助聯繫後續航司協商退改簽,若未履行該義務導致旅客損失,可能需承擔補充責任。

胡磊稱,結合王先生的案例來看,東航的航班延誤因前序航班受吉隆坡天氣影響導致,屬於非自身原因,因此東航僅需承擔協助義務,其為第一段航班全額退票、出具延誤證明的行為符合規定。因第二段行程為春秋航空承運且雙方無協議,東航無法律義務承擔該段退票手續費,需由旅客或第三方平臺協商解決。春秋航空因自身無任何過錯,無需承擔退票手續費,僅需協助旅客與平臺或東航溝通,第三方平臺最終承擔手續費屬於商業協商結果,並非法定責任。

東航對自身航段的處理符合民航法規,不存在“霸王條款”情形,但其可進一步優化協助溝通服務,如主動聯繫春秋航空協商減免手續費以減少旅客維權成本;王先生的間接損失如重新訂酒店、調整行程等,屬於非自身原因導致的間接損失,根據現有規則航空公司無義務賠償,但若能舉證東航未及時告知延誤風險,可主張東航承擔部分責任。

胡磊建議,旅客購票時應當確認是否購買了聯程票,聯程票由第一承運方牽頭負責,非聯程票需旅客自行確認航司間協議,預留充分的轉机時間,或選擇提供“跨航司保障”的平臺購票。(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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