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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發佈3起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5-11-25 11:47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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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湖南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強化區域合作,加強聯合監管,堅持追根溯源,緊盯重點區域、重點行業,緊盯重要線索,持續保持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高壓打擊態勢,持續深入開展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湖南省生態環境廳現發佈3起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例,並對辦案的郴州市生態環境局資興分局、長沙市生態環境局瀏陽分局、株洲市生態環境局茶陵分局提出表揚。

一、株洲市茶陵縣劉某、周某、趙某等人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7日,根據群眾舉報線索,株洲市生態環境局茶陵分局調查核實劉某、周某、趙某等人在茶陵縣某鎮非法焚燒處置強酸性不明廢液(後經司法鑒定為危險廢物),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違法行為。茶陵分局執法人員立即對現場待焚燒物品、設備設施和焚燒灰渣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同時,第一時間將案情向茶陵縣森林公安局通報,縣森林公安局迅速提前介入,對現場進行勘查並協助生態環境部門固定證據。初步查明案情後,茶陵縣人民政府高度重視,組織生態環境、公安、檢察、司法、林業等多部門組成專案組聯合辦案,基本查實劉某、周某、趙某等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同時,根據犯罪嫌疑人調查詢問等證據,株洲市生態環境局和機關部門成立專案組,選派精幹力量遠赴外省某縣對涉案上游企業開展進一步調查取證工作,查實外省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未經批准,將109.545噸液態危險物質提供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周某從事經營活動。截至茶陵分局2025年4月27日查處時已轉移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縣某鎮非法露天焚燒96噸。

【查處情況】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趙某、周某、劉某等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依據《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實施細則》第四條之規定,株洲市生態環境局茶陵分局于2025年5月30日將案件移送茶陵縣公安局刑事立案。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二款之規定,參照《關於調整湖南省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的通知》和《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株洲市生態環境局茶陵分局責令外省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對其將危險廢物提供給無許可證的個人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22萬餘元,對其未經批准擅自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38.8萬元。

二、資興市陳某某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2日,資興市某鎮政府工作人員反映有人夜間在其轄區內焚燒處置固體廢物。郴州市生態環境局資興分局執法人員聯合資興市公安局、某鎮執法人員立即前往現場調查,並於2025年5月23日予以立案。5月26日,郴州市生態環境局資興分局委託第三方司法鑒定機構對現場遺留的尚未焚燒處置的廢液進行腐蝕性鑒定,鑒定結果顯示該廢液為危險廢物,經過磅稱重現場遺留的尚未焚燒處置的廢液重量為10.68噸。經初步調查發現,陳某某組織人員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收集酸性廢液在某鎮進行露天焚燒處置,共計非法焚燒處置危險廢物酸性廢液約33噸。

【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陳某某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依據《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實施細則》第四條之規定,郴州市生態環境局資興分局于2025年7月17日將案件移送資興市公安局刑事立案。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三、瀏陽市張某涉嫌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6日,長沙市生態環境局瀏陽分局接到某鎮政府轉辦的群眾舉報線索,反映轄區存在非法傾倒工業廢渣情況,現場呈現“黑色渣體堆積、刺激性氣味瀰漫、污水橫流污染周邊”的特徵。瀏陽分局立即安排執法人員聯合鎮政府工作人員趕赴現場展開調查,並委託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傾倒點的廢渣進行取樣檢測。結果顯示,該廢渣傾倒點共計有8個樣品的檢測結果超過了《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GB5085.3-2007)表1中浸出毒性鑒別標準值(鋅100mg/L、鎳5mg/L);固體廢物(腐蝕性)檢測結果顯示1個固廢點為1.97,超過了《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腐蝕性鑒別》(GB5085.1-2007)中相關要求(2.0<PH<12.5)。認定該廢渣傾倒點的固廢渣屬於危險廢物。執法人員快速鎖定犯罪嫌疑人為本村村民張某,張某到達現場後承認了其提供場地並組織他人傾倒工業廢渣100余噸,未採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導致污染物滲漏擴散。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張某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依據《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實施細則》第四條之規定,長沙市生態環境局瀏陽分局于2024年12月26日將該案件移送至瀏陽市森林公安局進行刑事立案。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典型意義】

一是發揮群眾作用,積極響應處置。群眾提供的線索,成為發現違法問題的重要突破口,展現了群眾監督在延伸監管觸角、彌補執法盲區方面的重要作用。生態環境部門第一時間啟動調查程式,快速鎖定違法事實並依法查處,形成了“群眾監督—部門響應—依法查辦”的良性互動閉環。

二是部門協同配合,打擊環境違法。案情發生後,第一時間啟動行刑銜接機制,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等多部門聯勤聯動,充分體現“大環保”格局,為案件依法查處到位奠定堅實基礎。

三是壓實企業責任,強化監管震懾。明確危險廢物的産生單位和移出人是污染防治的第一責任主體,必須嚴守“無證不委託、無批不轉移”原則。生態環境部門通過查封、扣押涉案物資、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嚴格措施,釋放了“對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行為堅決打擊、絕不姑息”的強烈信號,對涉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行為形成了強大震懾。

(來源: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責任編輯: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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