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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滑雪撞傷他人,誰之過?法院這樣判決

2025-11-20 09:17

來源:中國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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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道上風馳電掣的快感讓滑雪成為冬日的“限定版快樂”,然而,這份速度與激情的背後也潛藏著不容忽視的風險,極易因一時疏忽釀成意外。那麼,如果未成年人滑雪將他人撞傷,責任該由誰來承擔?我們應如何係好法律與安全的“雙保險”?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近日就公佈了一起案件的審理結果。

某日,華華與朋友相約到滑雪場遊玩。當從高級雪道踩單板向下滑行時,12歲的曉敏踩雙板從他的後方飛速滑下,因未能控制速度,徑直與華華發生碰撞,導致華華左小腿受傷,被醫院診斷為脛腓骨骨折並住院治療。華華自行支付醫療費後,將曉敏及其監護人和滑雪場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共計82000多元。北京平谷法院法官助理李洋傑説,案件審理中,三方爭議較大。

李洋傑:曉敏的監護人認為曉敏是未成年人,對於滑雪風險認知不足,事發前確認雪道無人才滑行,因華華中途橫滑才發生意外事故,願意承擔相應責任。但華華滑單板未盡到注意義務,自身也存在過錯。而且滑雪場未警示安全須知、未限制未成年人上高級道,應承擔80%以上責任。對此,滑雪場則辯稱其持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雪場內也有廣播、警示標識及巡邏人員進行安全提示,事故是兩人碰撞所致,與公司無關,不應擔責。

華華與曉敏是在滑雪過程中發生的碰撞,二人由此引發的糾紛應該適用什麼法律呢?主審此案的北京平谷法院法官烏雲嘎表示,此類自然人受傷引起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核心適用民法典中相關條款,並結合雪道通行規則與在案證據作出裁判。

法院結合案件情況,核心要審查的事實是曉敏對於華華的受傷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

烏雲嘎:根據監控錄影顯示,雪道上曉敏在後,華華在前,曉敏滑下來的過程中是能看到華華的,但其並未控制自身速度、提前變化方向或及時避讓,而是徑直撞向了在前方滑行的華華。根據《中國滑雪運動安全規範》,滑雪者應遵守“優先”規則,即在前面的滑行者優先,在本案中,在前面滑行的華華對雪道享有雪道優先權,本案中在後面滑行的曉敏沒有遵循該條規則,對二人之間的碰撞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庭審中,曉敏的監護人強調,華華的橫行滑雪行為是發生碰撞的原因,他們主張華華自身也存在相應過錯,法院對此主張不予認可。

烏雲嘎:橫行(Z字形)滑行是單板滑雪運動的特點,屬於單板滑雪的合理技術動作範疇,事發時華華的橫向滑行並未超出正常滑行幅度,華華更未實施任何可能危及後方滑雪者安全的不當行為,華華對碰撞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

根據法律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雪場作為經營者和管理者,被原告華華起訴,也被同為被告的曉敏及其監護人認定要承擔80%的責任,法院又是如何認定的呢?

烏雲嘎:本案中,華華受傷並非因雪場的場地、環境或者設施等問題,而且雪場內有廣播、警示標識,並有巡邏人員在現場進行安全提示,足以證明雪場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本院認定雪場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滑雪運動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險性,這個案子能否適用“自甘風險”的情形? 烏雲嘎強調,滑雪運動發生損傷並非當然適用自甘風險,需結合具體情形判斷。根據民法典第1176條,“自甘風險”僅適用於文體活動固有風險,且其他參加者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

烏雲嘎:滑雪雖屬高風險運動,但參與者自願承受的是運動本身的合理風險,而非他人違規造成的損害。若損傷係其他參加者違反雪道規則,比如後方未避讓、超速滑行等重大過失行為導致,則不符合“自甘風險”適用條件,侵權人仍需擔責。像本案中,曉敏就是未履行避讓義務、控制滑行速度,存在重大過失,不適用自甘風險。

最終,法院判決曉敏監護人賠償華華經濟損失80200多元,目前判決已生效。北京平谷法院法官助理趙雪瀟表示,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子女的教育和保護既是權利也是義務。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導致他人損害時,需要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具體到本案中,12周歲的曉敏就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曉敏原因導致華華受到損害的,最終由曉敏父母承擔責任。

法官提示,在滑雪運動中感受速度與激情、挑戰自我的同時,也要盡力防範其中的風險。

趙雪瀟:首先是選擇有資質的滑雪場所,杜絕滑野雪、野冰的現象,合規經營場所能夠提供較為完備的滑雪配套和安全保障的設施。其次是未成年人滑雪過程中也要嚴格遵守“前方優先”“控制速度”等滑雪規則,選擇和自己能力相適配的雪道進行嘗試,也應時刻觀察周圍環境,避免危險動作。最後,如果遇到意外,要及時就醫並收集留存憑證,為後續協商維權留存充足的證據。(來源:中國之聲)


【責任編輯: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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