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縮略圖

分享到:
連結已複製
首頁> 旅遊中國> 滾動新聞>

脅迫消費、違約甩客 北京公佈旅遊市場違法案例

2025-11-04 09:07

來源:北京日報

分享到:
連結已複製
字體:

近期,北京文化執法部門嚴肅查處了一批旅遊市場違法案件,涉及脅迫消費、違規委託、違約甩客等多種違法行為。11月3日,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公佈一批旅遊市場典型違法案例。

旅行社“簽訂合同不規範”:停業整頓,違規經營的行為不可取

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針對《新京報》報道的“北京低價一日遊套路多”問題,第一時間對接報道記者,約談涉事旅行社與導遊,責成延慶區文化和旅遊局立案調查,並派出執法組赴延慶區指導案件辦理。經查,北京一九九一媯川旅行社在北京“一日遊”活動中,存在合同不規範,載明事項不全面的違法事實。該旅行社的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延慶區文化和旅遊局依法作出停業整頓一個月的行政處罰。

另外查明,該旅行社安排的導遊劉某在帶團期間,通過誤導性話術、變相脅迫等方式,迫使旅遊者參與自費項目。劉某的行為違反了《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延慶區文化和旅遊局依法作出罰款1000元、沒收違法所得400元的行政處罰。

警示旅行社:簽訂合同不規範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正常的旅遊市場秩序,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一旦被曝光,不僅會面臨嚴重處罰,也將對旅行社的信譽造成嚴重影響,導致遊客流失。旅行社要嚴格依法規範經營,同時要加強導遊崗前培訓與日常管理,切勿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因小失大。

出境遊“雙違規”:25500元罰沒款,暴露企業合規管理漏洞

總隊根據遊客舉報線索,對北京天行健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北京天行健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18人赴南美開展“阿根廷、秘魯、智利19天”遊,卻未與遊客李某簽訂旅遊合同;同時,該公司委派的領隊不具備基本領隊資質。該旅行社的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總隊依法作出罰款2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500元的行政處罰。

警示旅行社:出境遊涉及環節多、風險點多,更需嚴守合規底線。簽訂旅遊合同是保障遊客與企業雙方權益的“基礎操作”,安排具備資質的領隊是確保行程安全的“必要前提”。旅行社需完善合同管理流程,建立領隊資質審核檔案,避免因“流程疏忽”或“僥倖心理”違法違規,否則不僅會面臨高額罰款,更可能因服務漏洞引發遊客投訴、行程風險。

兩日遊“漏簽合同+未報行程”:25000元罰款,細節疏忽也會釀成大錯

總隊根據北京市公安局和河北省文化和旅遊廳綜合執法監督局轉辦的線索,對樂馳假日國際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旅行社未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樂馳假日國際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在組織的42人短途遊中,未與其中3名遊客簽合同;同期開展的“五台山兩日遊”,還未按規定填報電子行程單。該旅行社的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與《北京市旅遊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總隊依法作出共計罰款25000元的行政處罰。

警示旅行社:“小團”“短途遊”不是合規管理的“盲區”,無論是幾十人的大團,還是幾人的小團;無論是長線遊,還是短途遊,簽訂合同、填報行程單都是法律規定的“必選項”。旅行社需建立“全員覆蓋、全流程跟蹤”的合規機制,從遊客報名到行程結束,每個環節都要留下合規痕跡,避免因“嫌麻煩”“圖省事”的僥倖心理付出沉重代價。

“擅自轉團”兩案連發:20000元罰款/家,遊客“不同意”就是不可逾越的紅線

總隊根據遊客舉報線索調查,發現北京鼎途國際旅行社在遊客明確不同意拼團至其他旅行社的情況下,仍將該遊客的旅遊業務委託給其他旅行社;全天遊(北京)國際旅行社通過抖音直播招徠遊客,在未徵得遊客同意的情況下,便將遊客轉交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並由該旅行社與遊客簽訂旅遊合同。這兩家旅行社的“擅自轉團”行為,均被依法查處。具體處罰如下:北京鼎途國際旅行社的行為違反《旅行社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總隊依法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全天遊(北京)國際旅行社的行為違反《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同樣被總隊依法作出罰款20000元行政處罰。

警示旅行社:“轉團”“拼團”的前提,是遊客同意。遊客的意願是旅遊服務的核心,旅行社若未經允許擅自轉團,不僅侵犯了遊客的知情權與選擇權,更是明確的違法行為。在招徠遊客和簽訂合同時,要明確告知遊客是否涉及轉團、拼團;若需轉團,必須書面徵得遊客同意並留存證據,切勿將“遊客意願”拋之腦後,否則必然面臨法律制裁。

“甩客+不補救”:10600元罰沒款,違約後“消極應對”只會錯上加錯

總隊收到遊客舉報,反映北京錦辰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甩客等違法行為。經查,北京錦辰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為遊客提供故宮門票預約和導遊講解服務,雙方發生糾紛後,約定了“行程結束後付尾款”,但旅行社在行程中強制要求遊客先行付款,遭拒後竟撤走司機兼導遊,並拒絕提供合同中約定的送機服務,導致遊客需自行前往機場産生損失。該旅行社的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總隊依法作出罰款1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600元的行政處罰。

警示旅行社:擅自中止旅遊服務(甩客)本身屬於嚴重違法行為,違約後拒絕補救將加重違法後果。一旦發生違約,旅行社應第一時間與遊客溝通,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向文旅部門報告,最大程度減少遊客損失。若企業無視遊客權益,以“甩客”“消極應對”的方式拒絕補救,只會將“服務問題”升級為“法律問題”,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來源:北京日報)


【責任編輯:郭旭】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