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渠道”可購買演唱會門票?當心暗藏詐騙
“對近期發生的涉演唱會門票詐騙案件梳理分析後發現,‘內部低價票’‘代搶服務’‘螢幕共用退款’三類騙局高發,消費者務必通過官方平臺購票,絕不向個人賬號私下轉賬,拒絕開啟陌生人要求的螢幕共用功能,購票後第一時間在官方平臺驗證票品資訊。”隨著演唱會的密集舉辦,票務詐騙案件也隨之多發,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法官表示,“一票難求”的情況讓不少粉絲急於求票,不法分子正是利用這種迫切心理實施詐騙,手段不斷翻新,從虛假票務網站到資訊竊取,再到“代搶跑路”,給消費者造成財産損失的同時,也擾亂了正常的演出市場秩序。
“內部票”暗藏新型詐騙
“我認識演唱會主辦方,能拿到內部低價票,還能幫你優先選座。”此前,消費者王先生在某社交平臺看到李某發佈的此類資訊後,立即私信諮詢。李某隨即發來偽造的與“主辦方工作人員”的聊天記錄、明星簽名照,甚至推送了一個看似正規的“抽獎領票”小程式。王先生信以為真,轉賬後發現被騙。
據查,李某通過上述方式,先後騙取多名被害人票款共計46萬餘元,案發前攜帶餘款33萬元失聯。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能獲取演唱會內部票的事實,通過偽造證據、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8萬元,同時責令其退賠全部違法所得。
除了“內部票”騙局,不法分子還常通過搭建高倣票務網站實施詐騙。消費者付款後,對方要麼發送經修圖軟體修改的虛假電子票截圖,要麼直接失聯。還有部分不法分子在閒魚、QQ群等平臺發佈“員工票”“贈票轉讓”資訊,要求消費者脫離平臺擔保,通過微信、支付寶直接轉賬或支付定金,一旦收款便立即拉黑,導致消費者“錢票兩空”。更有甚者,高價倒賣假票或一票多賣,消費者持票到現場後,才發現二維碼無效或座位已被他人佔用,此時再聯繫賣家已無回應。
法官提示,此類虛假票務詐騙行為不僅侵害消費者權益,更涉嫌違法犯罪。《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明確指出,禁止偽造、變造、倒賣營業性演出門票,違反者將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根據我國刑法,行為人虛構能購買演唱會門票的事實,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則可能構成詐騙罪。對於消費者,應優先選擇官方授權的票務代理,避免通過個人或無資質仲介購票。購票後應做好票務驗證,若發現票務資訊未同步至全國文化市場監管平臺,請立即終止交易並舉報。
切莫開啟“螢幕共用”
“您購買的門票出票失敗,系統顯示賬戶異常,需要配合銀監會排查,才能辦理退款。”市民周先生此前通過二手平臺聯繫仲介購買演唱會門票,支付後收到這樣一條“客服”消息,對方隨即發來一個連結,誘騙他開啟螢幕共用,以“資金驗證”為名操控其轉賬48萬餘元。
據介紹,隨著智慧手機和無線網路的普及,“螢幕共用”逐漸成為不法分子竊取個人資訊的新手段。由於“螢幕共用”會實時同步消費者的手機操作界面,詐騙分子能清晰看到銀行卡號、密碼、短信驗證碼等敏感資訊,進而輕鬆地轉走賬戶資金。
此外,“代搶服務”也成為詐騙新幌子。一些不法分子或票務仲介以“專業技術代搶”“100%成功率”為由,向消費者收取數百元至數千元不等的“代搶費”,實際並未開展搶票操作,或使用非法外挂軟體搶票,導致消費者賬號被封、票務作廢。
法官表示,此類通過“螢幕共用”竊取個人資訊的行為,已違反我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相關規定。此外,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使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資訊,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行為,構成數罪的,應當依法予以並罰。
石景山法院提醒,消費者通過仲介購票時,需重點防範個人資訊洩露風險,尤其要注意支付環節的安全,堅決不開啟螢幕共用功能,無論對方以“退款驗證”“賬戶解凍”還是“資訊核對”為由,都不能同意開啟螢幕共用,若遇可疑情況,可直接撥打官方客服電話或反詐熱線諮詢。同時,可在手機上安裝“國家反詐中心”App,開啟來電預警和短信預警功能,以準確識別並預警最新的詐騙來電、詐騙短信並讓警方及時收到反詐騙預警。
此外,消費者不應脫離官方平臺進行支付,警惕掃碼付款、私加QQ或微信交易,下載票務軟體時,應禁止訪問通訊錄、相冊,最小化個人資訊暴露,勿向陌生人提供身份證照片、銀行卡資訊,啟用登錄異常提醒和雙重驗證,強化賬戶安全。
遲遲不出票警惕是欺詐
此前,徐女士通過電商平臺向某票務公司支付7140元購買了3張演唱會門票。購票時,該公司承諾“一週內出票”,但到期後卻以“票源緊張”“需協調主辦方”為由多次拖延,直至演唱會舉辦前一天,才向徐女士發送座位號等資訊。然而,徐女士到場後刷身份證卻無法入場,主辦方經系統核查無對應身份資訊,證實為假票。
對此,徐女士以“消費欺詐”為由提起訴訟,主張對方退還票款並支付三倍賠償。法院審理後支援了徐女士的訴求,判決票務公司退還門票價款並另行支付三倍價款賠償金21420元。
法官解釋稱,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存在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要求增加賠償的金額,為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若增加賠償金額不足500元,則按500元計算。
“消費者若遭遇‘遲遲不出票’或發現購票後無法入場,需警惕消費欺詐,應及時採取措施維護權益,避免損失擴大。”法官提醒,發現被騙後立刻聯繫支付平臺申請緊急止付,金額過大需立即報警。同時,應及時固定證據,保存聊天記錄、付款憑證、對方賬號資訊,截圖詐騙者社交賬號主頁及收款實名資訊等。
需注意的是,微信聊天記錄需保存原始載體,轉賬憑證應包含交易單號、收款方實名資訊等關鍵字段,列印帶銀行電子簽章的轉賬憑證。若已收到假票,拍攝票面照片及入場失敗視頻作為證據。最後,可多渠道進行投訴與報警,線上可通過“國家反詐中心”App或公安部網路違法犯罪舉報網站提交材料;在閒魚等交易平臺發起投訴,申請資訊披露和凍結對方賬戶。
針對相關平臺出現的監管不足問題,石景山法院建議,電商平臺要落實監管責任,對高流量票務賣家實施保證金制度,出現票務合同詐騙事件時優先賠付消費者損失;通過大數據識別同一賬號高頻搶票等異常購票行為,自動觸發人工審核;針對演出旺季等重要節點完成票務監管系統升級,重點打擊“代搶+轉賣”新型黃牛模式。(來源:法治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