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完錢轉了!要退款旅行社卻説錢沒收到?
準備去歐洲旅遊的劉某,與某旅行社工作人員趙某某簽約後轉賬27400元,但因故未能出遊,要求退費25400元。旅行社卻説從未收到劉某的費用,原來錢款已被趙某某挪用。東城法院根據這起審理過的典型案例,向市民警示旅遊合同中的風險。
消費者劉某簽訂的是德法意瑞14天的旅遊合同,合同落款處,蓋有旅行社印章,簽約代表簽字處簽有“趙某某”三字。在簽合同當天,劉某在該旅行社分店內根據工作人員提示,掃描二維碼後支付旅遊費用27400元,該分社出具收據。
訴訟中,某旅行社認可與劉某簽署的合同的真實性,但稱劉某並未按照合同約定的賬戶轉賬,該旅行社未收到劉某支付的旅遊費。同時不認可趙某某是旅行社的員工,對於劉某提交的轉賬記錄,該旅行社表示為其分社個別人員私立賬戶,旅行社對此並不知情,並表示現在該分社和營業部均已撤店不再營業,故不同意退還相關旅遊費用。
經法院審理認為,劉某作為消費者,在旅行社法定的經營地址和經營時間,按照旅行社內部工作人員的指引掃碼進行支付,已經盡到了一般消費者的注意義務,行為符合日常生活實際。在此情況下,如果要求消費者仍然懷疑所支付的賬號為假,已經超出了一般消費者的注意義務。某旅行社以劉某未支付至合同指定賬戶為由拒絕退還款項,説簽訂合同的“趙某某”存在業務員挪用款項行為,這屬於旅行社內部管理問題,旅行社的這種意見實質上加重了消費者的一般注意義務,故法院判決某旅行社返還劉某旅遊費用25400元。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本案已生效。
據東城法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庭長韓毅兵介紹,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隨著旅遊方式的不斷更新,新時期旅遊合同履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亂象。“虛假宣傳渠道多、監管難度大,是當前旅遊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之一。伴隨網路社群文化發展,旅遊服務提供商對旅遊宣傳方式從線下宣講、電話推銷逐步轉向線下推廣與線上引流並舉的模式,宣傳方式呈現多樣化。”韓毅兵説。
目前,社交平臺上發佈“經驗帖、組隊帖”然後繳費成團的出遊模式,日益常見。相較于傳統宣傳方式,這種方式的宣傳目的較為隱蔽,消費者不易察覺、難辨真偽,易成為監管盲區。宣傳用語紛繁多樣缺乏規範,“擦邊”描述可能導致産生錯誤認識。同時,消費者除簽署旅遊服務合同外,接收資訊的來源包括旅遊宣傳材料、行程確認單、成團通知書、銷售人員口述等,部分資訊記載存在模糊或不一致的情況。
一些旅遊合同的性質尚待辨明,這也增加了消費者維權難度,也是旅遊糾紛中常見的情況。“部分旅行社提供合同性質不明的旅遊服務合同,以規避相關法律責任。”韓毅兵舉例,個別旅行社設計以兜售“旅遊權益”為內容的合同,出現糾紛後會辯解並非旅遊服務合同,不屬於旅遊法調整範圍,係普通的買賣合同或仲介合同法律關係。“另一方面,個別旅行社通過格式條款限制、侵害消費者權益。如採用‘一刀切’條款禁止消費者單方解除合同,或約定遊客中途退團的情況下,不予退還服務費用,以此逃避自身義務,加重遊客負擔。”韓毅兵説。(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