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休日、節假日還是休息日?“待遇”竟然迥異
調休日、週六、週日是否屬於法定節假日?記者採訪發現,不少人將法定節假日與調休、週六日混為一談。司法實踐中,尤其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因合同雙方對節假日理解存在分歧,進而引發糾紛的情況時有發生。
2016年,南某在某保險公司陜西渭南公司購買了一份保險。條款內容包括,法定節假日意外身故保險金是基本保險金額的10倍。2023年端午節假期,南某高空墜亡。家屬認為,發生事故時間為法定節假日,基本保險金額為10萬元,賠償金額依照合同約定應是100萬元。
保險公司卻表示,2023年6月22日為國家法定節假日,6月23日屬於休息日調休,南某屬於非法定節假日意外身故,不符合條款約定的賠付條件。今年6月,二審法院判定保險公司按10倍賠付法定節假日意外身故保險金。
調休日、週六、週日是否屬於法定節假日?記者採訪發現,不少人對此存有疑惑。法律專業人士表示,司法實踐中,各項法律法規關於法定節假日、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等的立法本意不同,表述上有所區別,確實容易引起歧義。
因概念混淆引發糾紛
此前,四川省通報的2021年消費糾紛調處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因對法定節假日理解産生爭議受到關注的案例。2021年9月,張女士投訴稱其在網上購買了某酒店團購優惠券,準備在中秋節小長假使用,但商家表示9月19日屬於法定節假日,不能使用,商品網頁已有明示。
張女士則認為,只有9月21日中秋節當日才屬於法定節假日。當地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認為,人社部發佈《法定年節假日等休假相關標準》規定中秋節當日為法定節假日,其餘兩天是雙休或調休,經營者錯誤地將法定節假日擴大為節假日調休的休息日,混淆概念,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上述案例,以及新近發佈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24年修訂,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法定節假日共13天。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用人單位應支付3倍工資。其他的週末休息日及調休的休息日加班,用人單位支付2倍工資。
但是,在南某案件中,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南某的墜樓時間正值端午節假日,雖然當日為週末休息日調休,但參照最高法對“關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延長期限”問題的答覆,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因此,週六、週日亦為法定節假日,該日期的調休日應視為法定節假日。
北京郵電大學網際網路治理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謝永江對記者表示,法律上包含法定節假日、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等幾個概念,不同法律法規對這些概念的解釋不統一,理解起來容易混淆。
格式合同應盡説明義務
陜西華格律師事務所律師葛偉超告訴記者,在南某案件中,法院判決一方面是依據案涉合同的約定係格式條款,保險公司應當對法定節假日的限縮解釋向投保人説明,否則應當承擔相應不利後果。
“另一方面,根據保險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葛偉超説,因此,法院在司法裁判中針對格式條款按照有利於投保人的解釋,將週末以及節假日調休,看作是法定節假日。
另一則保險司法案例同樣涉及法定節假日概念界定問題。今年2月的一個週六,小劉駕駛機動車時與另一機動車發生碰撞,造成車上乘客受傷住院及兩車受損。小劉所駕駛的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法定節假日意外身故和殘疾保險,要求保險公司對此次事故作出賠償。
保險公司認為,法定節假日是指國務院規定的節假日以及連同節假日的調休日,事故發生在平常休息日,並非國家法定節假日,拒絕賠償。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小劉醫療費、意外住院津貼、意外事故殘疾險、法定假日意外事故殘疾險10萬餘元。
審理該案的法官表示,全國人大法工委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九條的釋義中,將法定節假日解釋為:主要包括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以及正常情況下每週的週六、週日。該解釋説明法定節假日的概念不是唯一的。客觀上,作為普通投保人可以將法定節假日理解為包含週六、週日。
保險條款屬於格式條款,將週六定為非法定假日,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對此,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説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説明的,該條款不産生效力。
推廣統一的節假日定義
上海蘭迪(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易勝男在接受《工人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許多人將法定節假日與調休、週六日混為一談,一是現行的法律對於法定節假日與調休之間的區分並未在社會大眾層面有足夠的解釋。二是文化習慣與生活方式使然,公眾習慣將連休看作一個整體。
謝永江也表示,“商事、民事法律關係中,法定節假日在不同場景下有不同解釋,當利益雙方産生矛盾衝突時,法律一般選擇在普通公眾看來較為合理,以及更有利於保護弱者一方的解釋。”
“司法實踐中,根據立法本意不同,一些概念在表述上難免有所區別。”葛偉超認為,要減少關於法定節假日概念上的歧義,一方面,立法部門應儘量統一概念,無法統一時,結合不同的法律體系及立法目的,作出符合不同法律體系語境下的清晰合理解釋。另一方面,各相關市場主體在訂立合同時,對有歧義部分應盡到解釋説明義務,防止後續産生爭議,做出不利於己方的判決。
易勝男建議,政府部門或相關機構應加強法律和科普宣傳,通過行業協會或商會等組織,推廣統一的節假日定義和實踐。合同簽訂前,雙方應充分溝通對節假日的理解,確保雙方對節假日的定義和預期一致。(來源:工人日報 作者: 陶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