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景區被打26枚岩釘 攀岩者賠償鉅款被判刑
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十年環境資源審判10件有重大影響力案件,其中“張某明、毛某明、張某故意損毀名勝古跡案和江西省上饒市人民檢察院訴張某明、毛某明、張某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值得關注。
2017年4月左右,張某明、毛某明、張某三人約定前往三清山風景名勝區攀爬“巨蟒出山”岩柱體(又稱巨蟒峰)。2017年4月15日淩晨,張某明、毛某明、張某三人攜帶電鑽、岩釘、鐵錘、繩索等工具開始攀爬巨蟒峰底部。在攀爬過程中由張某明在有危險的地方打岩釘,毛某明、張某則沿著張某明布好的岩釘和繩索攀爬,三人通過互相協作、互相配合的方式共同攀爬至巨蟒峰頂部。經現場勘查,張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釘26個。經專家評估,此次“巨蟒峰案的價值損失評估值”不應低於該事件對巨蟒峰非使用價值造成損失的最低閾值1190萬元。
檢察機關分別提起刑事公訴和民事公益訴訟。
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認為,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是受我國刑法保護的名勝古跡。三清山風景名勝區列入世界自然遺産、世界地質公園名錄,巨蟒峰地質遺跡點是其珍貴的標誌性景觀和最核心的部分,具有重大科學價值、美學價值和經濟價值。被告人張某明、毛某明、張某違反社會管理秩序,採用破壞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並造成損毀,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判處張某明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十萬元;判處毛某明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五萬元;對張某免予刑事處罰。
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認為,生態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根基。我國法律明確將自然遺跡、風景名勝區作為環境要素加以保護,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因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張某明、毛某明、張某採用打岩釘方式攀爬行為給巨蟒峰造成不可修復的永久性傷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構成共同侵權。綜合考慮巨蟒峰作為世界自然遺産的珍稀性,張某明、毛某明、張某行為造成後果的嚴重性以及社會影響的廣泛性,同時在兼顧三人經濟條件和賠償能力等具體問題的基礎上,判決張某明、毛某明、張某連帶賠償環境資源損失計600萬元、支付專家費15萬元,並在全國性媒體上刊登公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最高法指出,三清山風景名勝區既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資源性資産,也是可持續利用的自然資産,受國家法律重點保護。本案是全國首例因故意損毀自然遺跡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也是全國首例檢察機關針對損毀自然遺跡提起的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該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分別被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為指導性案例,具有統一法律適用價值,同時,對於促進名勝古跡的保護和修復,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生態文明觀,珍惜和善待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也具有重要的示範作用。(來源:湖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