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山、露營等自助遊盛行 法律責任可不能AA制
近年來,AA制戶外登山、露營等自助遊活動盛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喜愛。然而,這類活動的不規範性,也帶來了諸多的風險隱患。近日,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張某家屬訴自助遊組織者李某民事賠償一案。李某係某戶外活動的組織者,在網上發佈“週日徒步登山野炊戲水一日遊”的資訊。張某看到資訊後,向李某交納了60元的費用,但在同年9月17日的戶外登山活動中,不幸意外墜落死亡。張某家屬訴諸公堂後,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承擔15%的賠償責任。
對於自助遊活動,讓人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AA制了。人們自由組織、自願參加、自我管理、風險自擔,既輕鬆、簡單又省錢,故而自助遊也被稱作是“不受商業的蒙蔽和束縛的旅行”。活動的組織者也能起到“橋梁”作用,為什麼在這起糾紛中,成員發生了人身意外,組織者李某還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從實質來講,李某行為屬於未經許可違規經營旅遊業務。判斷戶外活動為AA制和商業經營,最根本就是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純粹的AA制,組織者不僅要負責制定行程、問題答疑、活動實施等,還需要和其他成員一起共擔費用。儘管組織者李某也提到,“活動全部為AA制非營利性質,所收取的費用全部用於活動開支,絕大部分情況下是虧錢的”,但問題在於,這種活動既然為“非營利”“公益”,為何不事先向成員説明?而組織者收取費用,也是“個人作主”“隨心支配”,很明顯與一般意義上的AA制存在區別。
翻看我國的旅遊法,明確規定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為其提供旅遊服務,應當具備“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等條件,並“取得旅遊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如此規定,正是考慮到旅遊活動帶有風險,需要加強活動組織,確保人身安全。再看李某組織戶外活動,長期在網上“組群”,並收取一定費用,雖無旅行社之“名”,卻有旅行社之“實”,已經違反了法律規定。
令人嚮往的自助遊,除了“詩和遠方”,還有暗藏的安全隱患。旅遊者的人身安全,應當得到最有力的維護。作為自助遊的組織者,要看清活動的風險,履行應盡的義務,當好保駕護航的“安全員”。從近年來涉戶外活動糾紛案判決結果看,組織者固然有因為AA制被免責的,也有不少因為實際從事商業經營而被判擔責的,上述案例也是如此。(來源)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