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團導遊擅變旅遊行程安排致團員受傷誰擔責?
【以案説法】
今年,剛退休的黃先生本想報團去“七彩雲南”好好遊玩一番,沒成想還沒玩盡興卻在旅遊途中受了傷。黃先生嘗試去旅行社追責,旅行社不願意承擔責任。無奈之下,黃先生訴至法院尋求法律救濟。這究竟怎麼一回事呢?
退休的黃先生與某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約定黃先生一行30人參加該旅行社的雲南6日遊。合同約定旅行社的義務包括: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遊者提供服務,不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在旅行社的安排下黃先生一行人來到雲南某古鎮旅遊,但旅行社帶團導遊未按照合同約定,自行安排遊客活動,臨時增加了購物店,黃先生在店內摔倒腰部受傷。經鑒定,胸椎骨折,構成人體損傷10級傷殘,各項損失花費計十五萬餘元。黃先生尋求救濟未果故涉訴。
【法官説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産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本案中,黃先生在旅遊過程中受傷,主要原因係自身未盡到謹慎的觀察、注意義務;但旅行社臨時增加購物店,自行安排遊客活動,並且沒有盡到必要的安全提示義務,也是導致黃先生摔倒受傷的原因之一。因此,法院認定旅行社對黃先生的受傷承擔次要責任,酌定其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三萬餘元。
【法官提醒】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老年人熱衷於報團旅遊,旅行社作為經營者,一方面應當按照旅遊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不能為了一己之利,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另一方面老年群體的人身安全與財産安全要能夠得到保障,導遊應當在帶團過程中,做好必要的安全提示工作,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確保團員的生命財産安全。
(來源:泰州海陵法院 作者:王艾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