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擔責?雲南導遊私增購物點致男子十級傷殘
前段時間,泰州市民黃先生在一家旅行社報名參加雲南六日遊,結果在旅遊過程中因導遊私改線路受傷,造成了十級傷殘。最終的責任由誰來承擔呢?近日,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公佈了這起案例。
黃先生稱,當時,合同約定旅行社的義務包括: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遊者提供服務,不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等。合同簽訂後,黃先生和其他遊客一起在旅行社的安排下到雲南旅遊,結果在旅遊過程中,導遊未按照合同約定私自增加購物點。恰巧,黃先生在購物店裏不慎摔倒受傷,及時送醫後,醫生診斷其為胸椎骨折。最終,經過司法鑒定所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由於旅行社拒絕承擔責任,黃先生在治療結束後,將旅行社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5萬餘元。對此,旅行社表示,黃先生摔倒是他自己疏忽所致,旅行社不存在過失或者侵權責任。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旅行社對黃先生的受傷承擔次要責任,酌定其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賠償黃先生三萬餘元。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旅行社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臨時增加了購物店,然後安排遊客自行活動,最終導致了黃先生的受傷,沒有盡到必要的安全提示義務。此外,黃某在旅遊的過程當中,本人自己走路時並沒有仔細觀察周圍環境而不慎摔倒。因此,黃先生摔倒的主要原因是自身未盡到謹慎觀察、注意義務。
(來源:荔枝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