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民法典解答孩子紅包能不能自己保管”衝上熱搜,困擾孩子們多年的“壓歲錢誰來管”的終極難題,終於在法律上得到了解答。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吟蘭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8周歲是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的一個分界線。紅包就是純獲利行為,孩子可以交給家長讓他們幫忙保管,但是保管也只是保管,家長不能替孩子花。

專家的闡釋可以作為孩子們爭取自己保管壓歲錢的依據,但更重要的是,借保管壓歲錢這個契機,我們可以引導孩子形成對自由支配權的理解以及正確的消費觀念、理財意識。

家長不願意孩子自行保管壓歲錢,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擔心孩子會亂花,這種擔心不無道理。這些年,未成年人大額打賞主播、過量進行網遊消費等現象屢見不鮮。未成年人對金錢的濫用行為,背後凸顯的是他們尚未形成理性消費觀念和理財規劃意識。

這一點説明,現在部分家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是隔離金錢的,而未成年人應當有一些對金錢的基本理解與把握。比如在如何保管壓歲錢方面,家長中存在一種普遍做法,即不信任孩子、自己全部收起來,可能收起來後的確是在幫孩子保管,但是另一方面也丟失了教孩子認識金錢、學會花錢的絕佳機會。

家長和孩子之間,與其糾結和爭論“壓歲錢該誰管”“羊毛出在羊身上”“你收的錢是我給出去的錢”這些問題,使得子女和父母的關係變得對立,倒不如從壓歲錢開始,給孩子進行財商啟蒙。

家長可以借此機會教導孩子合理消費和儲蓄,比如把錢存起來日後用在學費上,運用這個機會引導孩子建立適合自己的理財觀念,幫助他們學會選擇和規劃,這才是給孩子壓歲錢的真正意義,也是積極意義所在。

個體是獨立的,家長包管也不可能管終身,家長對孩子也應當有一種信任,孩子若是有處理經濟的能力,父母就不應該吝嗇。還有幾種情況是,家長索性借替孩子保管的名義自己花掉這筆錢,或者借孩子的名義去搞成年人的人情世故,如此反而會形成錯誤示範,不僅損傷了孩子對父母的信任,還不利於孩子養成正確的誠信觀、人生觀,絕不是積極健康的教育方式。

早一點“放權”,還可以讓孩子比同齡人更早養成理性花錢的習慣,學會攢錢和管理資金,從小對錢有概念,理解每一筆錢該怎麼花、存錢有什麼意義,並且理解自己有自由支配錢的權利,明確財物的權責歸屬,也許由此還會延伸出對相關法律的學習和體會,何樂而不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