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拖欠工人工資,當地勞動監察大隊作出該公司向工人支付工資的裁決後,該公司不服裁決,並以雙發不存在勞動關係為由向白銀市平川區法院提起訴訟。

2018年3月,被告李某某經人介紹進入白銀某建築公司從事電焊工作,工作期間由該建築公司負責考勤,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後經雙方核對,李某某2018年3-4月份出勤37.5天,5-7月份出勤77.5天,8月份出勤28.5天。李某某9-11月份在白銀某建築公司的平川工地出勤70.3天,2018年11月20日離開白銀某建築公司。期間,該公司未向李某某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

2020年3月6日,李某某向白銀市平川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自認已收到白銀某建築公司支付勞動報酬23000元。該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5月9日作出裁決,但被告白銀某建築公司不服該裁決,依法向本院提起訴訟。

平川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管理下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按照約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經認定原告李某某自2018年3月進入被告白銀某建築公司從事電焊工作,2018年11月離開該建築公司承包工程的工地,故認定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為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庭根據李某某的申請通知白銀某建築公司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相應的考勤表和以借條形式預付工資的憑證,但白銀某建築公司未能提供,故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經核算,白銀某建築公司應當支付李某某勞動報酬33400余元,李某某申請仲裁時自認已收到23000元,尚欠10400余元,白銀某建築公司應當及時支付。最終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之規定,判處白銀某建築有限責任公司支付李某某拖欠的勞動報酬10400余元;駁回白銀某建築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供稿 王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