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乘車與司機發生口角,為發泄憤怒竟然醉酒駕車,涉嫌構成危險駕駛罪!近日,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危險駕駛罪案件。

2020年4月,被告人劉某某酒後乘坐被告人王某某計程車。因瑣事劉某某與王某某發生口角,隨即二人下車開始爭吵。過程中,劉某某趁王某某不備坐到駕駛位,駕駛計程車向前50多米後主動放棄駕車,所幸未造成任何人員傷亡。後被公安機關查獲。民警隨即對劉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後,將其帶至醫院抽取血樣。鑒定,劉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00.6mg/100ml。

平川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某作為計程車的管理者,在明知劉某某飲酒的情況下,放任、縱容醉酒者駕駛計程車上路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最終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之規定,以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供稿王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