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銀市景泰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分家析産糾紛案件,依法駁回了原告分割家庭財産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袁某與被告郭某伯是夫妻,被告郭某禮、卜某是原告袁某的公婆。2008年9月8日,原告袁某與被告郭某伯登記結婚。2010年8月23日,被告郭某伯與被告郭某禮、卜某分為二戶,2013年1月4日,原告袁某將戶口遷入其丈夫戶口名下。婚後,原告袁某與被告郭某伯因外出務工等原因一直在外租住,2018年底,被告郭某禮出資購買景泰縣城樓房一套,裝修後原告袁某、被告郭某伯搬至該樓房居住,2019年11月原告離家外居。因雙方感情破裂,2020年3月24日,被告郭某伯起訴原告離婚,原告提出分割家庭財産。原告在訴訟請求中提及的數百隻羊一直由被告郭某禮、卜某養殖,位於縣城的一套住宅樓的房款及裝修款均由被告郭某禮支付,拖拉機及輕型普通貨車各一台的出資每人平均為被告郭某禮。

法院審理認為,分家析産是指家庭成員對共有的家庭財産進行分割,並確定各個成員的財産份額的行為。家庭共有財産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財産,包括共同勞動所得的合法收入,共同積累的儲蓄,共同建造的房屋,共同所有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資料,共同享有的債權和共同負擔的債務,以及其他共有財産。家庭成員共同共有財産的形成,應以家庭成員的共同生活、共同勞動為前提。

本案中原告袁某、被告郭某伯婚後與被告郭某禮、卜某並未共同生活,被告郭某禮、卜某購置的財産,原告與被告郭某伯沒有實際參與,共同勞動與付出,該財産不屬於家庭共同財産,原告袁某要求分割財産,沒有事實依據,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援,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供稿 祁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