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銀市景泰縣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經審理認定保險合同中免賠情形不存在,判決保險公司應承擔理賠責任。

2019年10月18日晚七時許,李某某駕駛一輛重型半挂牽引車將橫穿馬路的楊某某撞倒,楊某某被撞後又遭到駕駛輕型普通貨車的馬某某二次碾壓,楊某某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前後兩車駕駛員李某某、馬某某對這起事故承擔同等責任。事故發生,重型半挂牽引車的駕駛員李某某按照事故責任認定向死者家屬進行了賠償。

肇事輕型貨車所有人和駕駛員馬某某稱,涉案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金額內進行賠償。然而,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輕型貨車駕駛員馬某某在發生事故時駛離現場,屬於逃逸,按照相關保險條款,其公司應當免除賠償責任。無奈,死者的妻子、母親、兒子、女兒遂將肇事輕型貨車駕駛員馬某某、貨車實際支配管理人(某運輸公司)和貨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肇事輕型貨車駕駛員馬某某、貨車實際支配管理人(某運輸公司)和保險公司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誤工費等費用的50%即3233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且保險金額為40萬元,未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保險公司應在投保範圍內向原告賠償;被告馬某某與某運輸公司作肇事車輛的實際支配、管理與使用人,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被告馬某某係駛離現場,且馬某某稱對於車輛二次碾壓被害人的事實並未發覺,故不存在逃逸的情形,而保險公司辯稱被告馬某某的行為屬於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其公司應免除賠償責任,沒有相關證據證實。因此,對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與抗辯理由,法院不予採納,故依法判決保險公司應在輕型普通貨車投保的交強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向原告賠償50%即323300.88元。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