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白銀市景泰縣法院開庭審理了景泰縣一養雞場與保險公司養雞理賠一案。

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22日,養雞場與保險公司簽訂《雞收入保險(扶貧專用)保險單》,約定保險公司為養雞場雞出欄價格提供保險,具體為“出欄價格7.5元每斤為保本點,對不足部分進行補償”。2019年6月23日至6月26日,養雞場向第三人李某出售蛋雞共78340斤,單價為每斤6.5元,低於保單約定的保本點1元。原告養雞場要求被告保險公司理賠78340元,保險公司辯稱養雞場買賣的蛋雞係淘汰雞,屬於免責事項不予理賠。

經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原告養雞場出欄雞的交易價格,僅為養雞場與李某的單方交易價格,不符合涉案保險條款第三十一條釋義“當地價格監測部門在保險雞出欄後,在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的連續十五日內市場價格平均值”,且養雞場出售給李某的蛋雞並非涉案保險條款約定的保險標的。故養雞場要求保險公司理賠的條件不符合保單的約定,法院遂判決駁回養雞場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購保人在購買保險時,應充分詳細了解保險條款內容,特別是有關免責條款內容,避免合法權益遭受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