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發佈《關於做好醫療機構合理用藥考核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逐步提高轄區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合理用藥考核覆蓋率。到2021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二級醫療機構和三級醫療機構考核覆蓋率分別達到10%、30%和100%,到2022年分別達到20%和50%;到2023年,實現二級醫療機構考核全覆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考核覆蓋率達50%,並逐年提高。

《通知》明確,合理用藥考核的重點內容應至少包括: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含興奮劑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的使用和管理情況;抗菌藥物、抗腫瘤藥物、重點監控藥物的使用和管理情況;公立醫療機構國家基本藥物配備使用情況;公立醫療機構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中選品種配備使用情況;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國家醫保談判準入藥品配備使用情況。

《通知》提出,納入考核的二級以上醫院考核週期為3年,其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考核週期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確定,最長不超過3年,採取醫療機構自查自評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數據資訊考核的方式進行。

《通知》要求,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將合理用藥考核結果納入醫療機構績效考核內容,並與醫療機構校驗、醫院評審、評價相結合。對於考核不合格的,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連續不合格的,予以暫停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