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單車預付金不超百元押金應當日退還

       針對共用單車押金的“痛點”,交通部將有進一步規定!今天,交通部發佈《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進行為期半個月的意見徵求。

       此次徵求意見稿由交通部、央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研究起草,旨在促進交通運輸新業態健康發展,保障用戶押金和預付資金安全,保護用戶權益。相關管理辦法不僅針對共用單車用戶的押金和預付資金,而且涉及整個交通運輸新業態,包括網路預約出租汽車、汽車分時租賃等。

       徵求意見稿提出,用戶申請退還押金時,相關機構應于當日(至遲次日)原路退還給用戶。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確有必要收取的,應當基於協議,提供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和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兩種資金存管方式,供用戶選擇。用戶押金歸用戶所有,運營企業不得挪用。

       運營企業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在其中國大陸註冊地的銀行分別開立全國唯一的用戶押金專用存款賬戶、預付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由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銀行作為存管銀行存管用戶資金。徵求意見稿還對存管銀行的條件作出説明,進一步明確存管銀行對運營企業與用戶之間的交通運輸新業態服務不提供擔保。

       在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來,這份徵求意見稿區分了押金和預付資金兩種不同資金的法律性質,“尤其是明確了押金所有權屬於用戶這點特別重要,如果企業進行破産清算,那用戶押金不屬於企業財産,理應優先退還。”而原則上不收取押金的要求,更是強調了未來“個人信用”要發揮更多作用。

       徵求意見稿對用戶押金和預付資金的價格和額度作出要求。在押金上,汽車分時租賃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2%;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共用單車)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10%。預付金方面,共用單車的單個用戶賬號內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100元;其他交通運輸新業態單個用戶賬號內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8000元。

       同時提出,運營企業只能將用戶預付資金用於其主營業務,不得用於不動産、股權、證券、債券等投資及其他借貸用途等。運營企業應當建立用戶預付資金備付金制度,備付金不得低於用戶預付資金餘額的40%。

       朱巍認為,對預付資金的使用用途作出明確限制和範圍規定“很有必要”,但關鍵點在於如何避免用戶的預付資金與企業自有資金混同,“完全可以通過財務記賬來區分,這點在管理辦法中需要進一步明確”。

       在押金收取比例上,朱巍提出了一點擔憂。針對共用汽車租賃時收取平均單車成本價格2%的押金,他認為可能造成企業運營成本提高,進而導致未來面向用戶承擔更高的商業保險費用。“因為企業租賃的車型價格各有不同,不同車型應該基於自身價格收取一定比例的押金,而不是按照平均成本價格,否則會造成高端車收取低押金的情況。”

       在他看來,目前企業的許多成本可以通過融資資金來“消解”,但未來融資金額如果變少,企業運營成本增加,企業有可能把車輛保險費用轉嫁給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