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周村區工商局接到消費者行政調解的申請,某通訊運營商在未徵得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話費套餐從18元改為38元,消費者要求改回18元套餐,並返還已扣費用。

周村區工商局認真進行了登記,做好記錄,並交由相關責任科室限期辦理。通過與雙方當事人溝通交流,尊重當事人的意願,遵循合法、自願、平等的原則上進行調解。告知通訊運營商,在未經消費者本人同意更改話費套餐,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和《關於規範電信服務協議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關於賠償要求,告知通訊運營商擅自變更套餐,多收取消費者費用,直接強制消費者接受其條件,其性質屬於欺詐消費者。因此在賠償請求上,除了可以要求通訊運營商恢復原套餐、返還扣費之外。也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的規定,要求運營商退一賠三。

經調解,某通信公司將消費者的套餐改回原套餐,返還多收取的費用並向消費者賠償多收取費用的三倍,雙方當場簽訂了調解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