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最高獎勵50萬!
今天(10月19日)下午,省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佈會,邀請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同志等介紹前三季度全省生態環境治理狀況。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一級巡視員葛為硯介紹了,近期省生態環境廳新修訂的《山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
2019年,為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參與,依法懲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保障群眾環境權益,切實改善環境品質,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山東省財政廳印發了《山東省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實施以來,有效激發了群眾參與環境管理的積極性,有力打擊了環境違法行為。2020年,生態環境部印發《關於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省委省政府也印發了《關於印發<打造精簡高效政務生態實施方案>等12個方案的通知》,明確要求建立舉報獎勵制度,並提出了完善舉報獎勵制度設計的相關要求。2021年3月山東省出臺了《安全生産舉報獎勵辦法》,均對舉報嚴重威脅群眾生命財産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群眾給予最高50萬元的獎勵。相比而言,山東省2019年出臺的《規定》除對環境犯罪獎勵金額偏低之外,納入舉報獎勵範圍的舉報渠道也相對較少。為了更好的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進行了進一步修訂,形成《山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
此次修訂的變化主要在於:
一是拓展有獎舉報途徑。在原有寄送書面舉報材料或者個人送達方式的基礎上,將“12369”網路舉報平臺、“12369環保舉報”微信公眾號、省環保督察熱線(0531-66226110)等舉報方式納入舉報獎勵渠道,舉報途徑更加廣泛。
二是提高有獎舉報獎勵金額。將舉報獎勵最高金額由原最高2000元提高到50萬元,並根據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類型、對生態環境危害程度、社會影響範圍等因素劃分十個檔次的獎勵,進一步提高群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的積極性。
三是修改獎勵認定方式。原獎勵認定以環境違法行為的類型為基礎,現修改為以處罰處理方式為基礎,能夠針對不同程度的環境違法行為實施不同檔次的獎勵,增加可操作性。
四是規範了名詞解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專業會議紀要》對投訴、舉報等名詞的表述進行了修改。
閃電新聞記者 馬訓偉 張森 歐陽明哲 濟南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