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建立企業環境守法和誠信資訊共用機制 濟南嚴打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行為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記者在今天(5月18日)召開的濟南市委市政府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濟南市將排污許可證作為固定污染源監管執法的主要依據,加強污染物排放量監管,強化執行報告臺賬記錄檢查,強化監管執法資訊公開等。對發現的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逃避監管等行為予以嚴厲打擊。
《條例》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應當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取得排污許可證後,方可排放污染物。根據污染物産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具體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擬訂並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實施。目前我國現行有效的名錄是2019年12月20日印發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
《條例》對排污單位無證排污、違證排污等29種違法行為,均設置了相應罰則;對技術機構弄虛作假的,也作出了實施信用管理和從業禁止的規定;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責的5種行為規定了政務處分。對違反《條例》依法應予拘留或者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作出了銜接性規定。
濟南市將認真貫徹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積極推動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出臺濟南市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實施方案,明確下一步工作目標、具體措施、任務分工,並抓好落實。同時,依法依規做好排污許可證核發、延續、變更、重新申請等工作,對存在排污許可證即將到期、整改要求即將超期等情形的排污單位,採取公告、書面通知、短信提醒等方式,督促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按照濟南市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行動計劃安排,濟南市將對2017年至2020年核發的排污許可證內容進行再核查,全市復核數量達到已發證數量的1/3以上,重點審查排放口、排放標準、污染因子、許可排放限值、污染治理技術、執行報告及資訊公開要求、自行監測因子及頻次、特殊時段要求等內容的完整性和規範性,必要時開展現場核查;對發現上述問題的排污單位,責令其立即變更或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
值得關注的是,濟南市將排污許可證作為固定污染源監管執法的主要依據,加強污染物排放量監管,強化執行報告臺賬記錄檢查,強化監管執法資訊公開等。實現監管、監測、執法有效聯動、閉環管理。建立企業環境守法和誠信資訊共用機制,強化排污許可證的信用約束。對發現的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逃避監管等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對排污單位日常管理中不按期提交執行報告、不開展自行監測等不規範行為予以處罰,對排污許可違法典型案例,依法嚴懲、公開曝光、強化震懾。(記者 張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