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二樓家中拋下陶土制花盆,日前,該女子因高空拋物罪被李滄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這是李滄法院判決的首例高空拋物罪案件。
2021年7月31日15時許,被告人蘇某在其位於青島市李滄區某小區201戶家中陽臺處向樓下扔花盆一個。該花盆屬於陶土制花盆(高度5cm、最大直徑處12cm),極易造成人員傷亡、財産損失。被告人扔花盆的地方屬於該小區內人車公用的通行路段,路段東側連接小區出入口,人員、車輛比較密集,案發時,有一男童在該路段跑動。8月2日,蘇某在家中被民警抓獲。
李滄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某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依法應予懲處。其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願認罪認罰,可對其從輕處罰。其積極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蘇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條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記者 陳志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