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東省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將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全國第一部省級層面關於規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地方性法規。
“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預防、減輕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從源頭上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是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大舉措。”省司法廳二級巡視員張琳説,近年來,我省陸續開展了産業園區、交通、畜牧業、漁業、能源、礦産資源、工業等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對改善區域、流域環境品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從工作實際來看,仍然存在責任主體不明晰、文件編制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從國家立法層面看,許多方面規定比較原則,迫切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補充、細化。
《條例》明確了政府及各部門職責,並將規劃環評範圍擴大至縣級,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綜合性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還要求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情況作為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內容。
細化規劃環評文件內容,注重與“三線一單”分區管控體系銜接,《條例》規定,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説明應當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品質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等分區管控要求,對與“三線一單”的符合性分析進行了明確和細化,並進一步明晰了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內容。
理順審查流程,強化環評效力,《條例》明確,規劃編制機關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將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説明送相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徵求意見,應當將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提交有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同時規定,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説明未徵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意見的,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的,規劃審批機關不得審批。《條例》還要求,審查小組審查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符合相關技術導則、技術規範要求;審查意見形成後,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審查意見印送規劃編制機關。
《條例》還明確規定,規劃實施後對環境有重大影響或者規劃審批機關認為需要進行跟蹤評價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編制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報告;同時,對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報告應當明確的內容進行了規定。
“《條例》加強對重點領域規劃環評要求,新增産業園區規劃環評內容,為提高産業園區規劃環評品質奠定了制度基礎。”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仲泉介紹,《條例》明確,産業園區管理機構編制産業園區總體規劃或者區域開發建設規劃時,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環境影響報告書,並對産業園區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層級作出了相應規定。
《條例》完善環評聯動,創設項目環評文件簡化條款,明確規定,符合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具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可以通過直接引用規劃環評文件相關內容、減少環境影響評價章節等方式進行簡化。
為避免市、縣兩級規劃環評衝突,《條例》明確要求所在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已有相應規劃並且業已完成環境影響評價的,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還針對跨區域規劃環評,設定了部門會商制度。
□ 本報記者 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