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新的《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完成修正並頒佈施行,對駕乘電動自行車應當佩戴頭盔做出明確規定,這是全省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進行規定。12月15日,聊城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新聞發佈會,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黨委委員、警務技術二級主任胡全倉就新修正的《條例》進行解讀。
胡全倉介紹,《條例》補足管理法規短板,對電動自行車實行註冊登記管理、規範安裝號牌以及駕乘電動自行車佩戴頭盔等做出系統規定。
《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電動自行車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核發臨時號牌、實施過渡期管理的電動自行車,在過渡期內可以上道路行駛,過渡期滿後不得再上道路行駛。新購買的電動自行車,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憑購車發票和産品合格證上道路行駛。”
《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等上道路行駛應當在規定位置懸掛號牌,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有遮擋、污損等影響號牌識別的行為。
《條例》明確規定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應規範佩戴安全頭盔並設置法律責任條款。第四十三條第六項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以及乘坐人應當佩戴並正確使用安全頭盔;”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押其車輛。
完善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文明行車、文明停車規範。《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經過泥濘、積水路段時,應當低速慢行,確保安全,防止污濺他人。”第八項規定:按照規定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胡全倉表示,按照《條例》要求,積極建立政府主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參與的工作機制,協同共治道路交通安全突出問題。堅持嚴格、規範執法,將《條例》落到實處。
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將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方式,規範道路交通執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