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新山東5月30日訊 30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六起在少年審判工作中對未成年人進行心理干預取得良好成效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省高級人民法院王某心理干預案
一、心理干預對象的基本情況
未成年被告人王某,捕前係初四年級學生。其參加初中畢業考試期間,因聽到有人嘲笑他的髮型,遂與同在此考試的被害人發生口角並用隨身攜帶的單刃刀捅刺多人,致一人死亡,兩人重傷,一人輕微傷。一審法院認為,王某犯罪後果特別嚴重,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無期徒刑。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二、心理干預過程及措施
本案的關鍵問題在於被告人王某因存在心理障礙而産生對抗、消極、麻木等情緒,嚴重阻礙其認識錯誤、悔過自新。其父親堅持認為王某無罪,拒絕對被害人及其親屬賠禮道歉和賠償。他的偏執、狂妄直接影響著王某的認罪態度。
為教育感化挽救王某,已考取二級心理諮詢師資格的二審主審法官運用所學的心理學知識,細緻、耐心地和未成年被告人王某進行交流。通過接觸,主審法官了解到王某由於自幼失去母愛,其父親錯誤的家庭教育理念深深地影響了他,導致他脾氣急躁,容易衝動,好講哥們義氣。工作中,主審法官還走訪了王某所住的村委會和就讀過的學校,了解其成長學習經歷;後聯繫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心理學專家給王某進行專業的心理干預和疏導;此後又多次到看守所提審、看望王某,給他寫信,反覆給他講做人做事的道理。經過一番努力,王某的態度越來越積極,徹底打開心扉,他講述了自己因幼年目睹母親自殺、父親對哥哥實施的家庭暴力等因素將他的性格引至暴戾,並流露出了悔恨、懊惱的情緒,希望父親能夠對被害人進行賠償,他個人願意接受法律的懲罰。服刑期間,主審法官繼續與他保持書信往來,鼓勵他好好改造和學習,有時間就去監獄探視他,給他送去學習用品。接受過心理輔導的王某變得開朗陽光,在監獄裏表現積極,對未來的生活充滿信心和期待。看到孩子的變化,王某的父親特別開心,也非常感謝法院的工作。
案例二:德州中院曹某心理干預案
一、心理干預對象的基本情況
未成年被告人曹某夥同其他未成年人,採取毆打、恐嚇的手段,搶劫一名學生一部價值240元的手機及70元現金。後來,又採用同樣手段搶劫一名中學生現金33元,兩包速食麵、兩瓶啤酒。一審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曹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曹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二、心理干預過程及措施
二審主審法官在審理過程中,通過仔細閱卷,綜合分析案情,認為兩起案件雖是團夥作案,但曹某並不是主犯,涉案財物價值不多,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曹某作案手段只是手打腳踢,未有其他惡劣情節,並且有將搶得的200元現金現場返回被害人的情節。綜上,二審法官邀請心理專家介入,對曹某犯罪的心理原因、人身危險性等進行專業評估。心理專家經過庭前閱卷、參與庭審、庭後會談等環節,對被告人進行了艾格森個性測驗測試報告、犯罪成因心理分析、危險性及危險程度分析表等專業心理測評,出具了曹某人身危險性低或者無的評估意見,最終本案改判曹某緩刑。
目前,緩刑考驗期即將期滿,曹某並未重新犯罪。心理評估的介入,從專業的角度,在司法局社區評估報告之外,給法院判處緩刑提供了科學依據,為罪輕未成年人提供了專業的心理支援。
案例三:煙臺市芝罘區法院蔣某心理干預案
一、 心理干預對象的基本情況
未成年被告人蔣某,幼時父母離異,其隨父親生活。平時,蔣某和父母溝通不多,但重哥們義氣,從網上結交了一些朋友,最終因夥同他人搶劫而被判處刑罰。
二、心理干預過程及措施
案件開庭前,法官和心理專家通過閱看《社會調查報告》,對蔣某及其家人進行心理訪談,做調查問卷等方式了解蔣某的成長背景和性格特徵,並對其進行心理疏導,緩解思想壓力。庭審中,心理專家和教育專家分別以“人民陪審員”和“特邀觀察員”身份參與庭審,了解蔣某犯罪原因和心理狀態。庭審後,心理專家對蔣某進行了心理測評。
案件宣判後,主審法官和心理專家對蔣某進行跟蹤回訪,制定了兩期方案。
前期:一是成立回訪跟蹤小組,定期與他進行面談,隨時了解他的心理狀況和適應情況。初期10-15天1次,後期視他的狀況進行調整。二是建立心理健康彙報制度。每週讓他至少寫一篇日記,記錄這一週的經歷和感受。三是每月為他做一次沙盤治療,了解他恢復的狀態,必要時對他進行心境問卷測量。同時,每月為他宣講一次法律知識,培養他對法律和社會秩序規則的敬畏之心。四是與家長相互配合,要求蔣某父母每天與他交談30分鐘,記錄交談的內容與感想,並確保他每週有3次以上的鍛鍊機會,滿足他對籃球的興趣愛好,讓他從中體會成功的喜悅。五是定期進行音樂放鬆訓練,一次20分鐘,一個療程為10天,並讓他在家中用深呼吸的方法進行放鬆。
後期:一是利用厭惡法來改正惡習。在他手腕上套了一根橡皮筋,當一有“壞”念頭出現時,就用橡皮筋彈痛自己,使“壞”念頭與疼痛建立起條件反射,以此來戒除惡習。二是進行積極暗示與鼓勵。採用激勵法,激發蔣某追求某些既定目標的動機,鼓勵行為,形成動力,讓他的親友長時間、不間斷地提醒與鼓勵他。讓他父母密切注意孩子身上的閃光點,並且肯定這個閃光點,挖掘他的心理潛能,激發他的自尊心和自信心,讓他對未來充滿期待與希望。三是幫助樹立責任意識和擔當意識。從日常生活小事開始,讓蔣某認識到他需要對自己所做的事情負責任,為其樹立可以完成的現實目標,併為之努力。
經過一年的跟蹤回訪,蔣某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有了全新的轉變。目前,他在廚師學校學習技術,表現非常突出。
案例四:菏澤市單縣法院張某心理干預案
一、 心理干預對象的基本情況
未成年被告人張某自幼父母離異,其跟隨母親生活,母親長年在外打工,姥姥對其溺愛。升入初中後,張某結識了社會不良少年,開始沉迷于網路遊戲,學習成績直線下滑。其母親常年在外疏于對他的管教。由於沒有錢上網,張某先後三次在多家煙酒副食店盜竊財物,價值共計1.5萬餘元。案發後張某將所得贓款全部返還被害人,並繳納了罰金。一審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二、心理干預過程及措施
鋻於被告人張某犯罪時係在校學生,還具有特殊的成長背景,主審法官和心理專家首先對張某進行心理測評,通過沙盤遊戲了解了張某的內心:張某所擺沙盤,有城堡,有花園,有流水,人物只有一個,但是卻沒有路。心理專家分析認為,張某的內心嚴重缺乏關愛,在他的心中看不到通往明天的道路。鋻於這種情況,主審法官及時找到了張某的母親並告訴她,張某從小缺少父愛,作為母親不能僅僅關心張某的物質生活,更要經常與他溝通和交流,讓他感受到來自父母的愛。在與張某和其母親多次心理訪談後,心理專家對張某作出了心理狀態良好的評估意見。
與張某的談話:張某非常後悔案發之前那段時間的行為。雖然事情剛發生時,特別在看守所期間,感覺自己很委屈,認為沒有人關心自己,甚至出現負面情緒,但現在已經改變對事件的看法,負面情緒消失,表示會從中吸取教訓,做一個積極向上的好學生。整個談話過程未發現敵對情緒、攻擊行為及反社會行為現象。
與張某母親的談話:張某母親也證實張某是由於結交了不良少年,誤入歧途,作為母親,如果對孩子足夠關心,及時發現並糾正,而不是單純粗暴的説教,張某也不會走上犯罪的道路。
綜合以上資料顯示:張某能從事件中吸取教訓,悔過態度明確,對社會危害性小,再犯可能性小。
案件宣判後,主審法官和心理專家繼續跟蹤幫教,通過心理專家三次心理疏導,在主審法官和張某家人的共同努力下,張某又重新走進了學校,並通過自己的努力升入了當地一所高中,開啟了新的人生。
案例五:威海市文登區法院周某心理干預案
一、 心理干預對象的基本情況
未成年被告人周某係某校初四學生,因聽説同校學生王某某在背後説自己的壞話,在放學途中持事先準備的斧頭將王某某砍成重傷。根據周某的認罪悔罪態度及賠償情況,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二、心理干預過程及措施
庭審中,心理專家從家庭教育、性格特點、成長環境等方面對周某進行了解,在庭後通過箱庭遊戲治療的方式與周某及其父母進行心靈溝通,引導其父母認識到自己溺愛行為的危害性,認清家庭錯位關係對周某成長的不良影響。同時結合繪畫治療引導周某進行深入的自我探索,使他從深層次認識到自己錯誤的人生觀及淡薄的法律意識,了解到自己不成熟的認知結構,覺察到自己情緒易激動和外露的缺點。
主審法官在法官寄語中寫道:“希望你能扔掉的不僅僅是斧頭本身,同時也能扔掉你身上的戾氣,吸取教訓,與人為善。”同時告訴周某父母:“愛孩子要有分寸,有原則,愛要與嚴格要求相結合,要培養孩子的自立能力,把孩子應該承擔的對自己、對父母、對家庭、對社會的責任還給他,讓孩子成為人格獨立的人。”
宣判後,主審法官和心理專家對周某進行跟蹤回訪。在每兩週一次的回訪中,周某的自我探索更加深入,他的改變逐漸顯現。他開始制訂學習計劃,並有了自己的奮鬥目標,順利升入高中。他充滿稚氣的臉上看到了陽光,也看到了希望,身體和心理都獲得了成長。通過對老師的回訪,了解到周某變得謙和了,尊敬老師,團結同學。他的父母説,周某仿佛變了一個人。現在的周某已成為班上的優等生,正在向著他的目標大學而努力。
案例六:青島市李滄區法院崔某心理干預案
一、心理干預對象的基本情況
未成年被害人崔某,被駕駛機動車逆行的郭某撞傷,鼻骨骨折。交警大隊認定郭某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崔某在醫院治療期間花費400余元,交通事故後學習成績下降、緊張、軀體不適五個月,到青島市精神衛生中心治療,診斷為創傷後應激障礙。因郭某駕駛的機動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故崔某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郭某及保險公司賠償損失。
案件審理過程中,崔某的母親在孩子發生交通事故後精神也遭受嚴重打擊,致心臟病突發。
二、心理干預過程及措施
案件審理中,主審法官與心理專家利用週末時間,對崔某進行心理治療。心理專家首先對崔某及其母親進行心理訪談,發現崔某的系列心理問題與其母親不當的教育方式、不良的家庭環境有重大關係,遂決定將崔某與其母親共同作為心理諮詢對象,進行心理干預、行為矯正和家庭治療。經過多次的“彩虹牌”、“沙盤”治療,以及面對面的心理訪談,崔某及其母親的情緒得到緩和,崔某母親認識到了自己教育方式存在的問題,鼓勵崔某勇敢面對現實,重新開始生活。現在崔某母親對孩子的成長充滿信心,崔某也開始正常的生活學習。
最終,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崔某母親激動地説:“兒子剛剛結束中考,他的夢想是成為一名藥劑師,將來幫助更多需要幫助的人,我也要把我的事業做強,將來幫助更多困境中的孩子。”(闞金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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