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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名換姓、潛逃國外10年當“老賴” 最終難逃法律制裁

稿源時間:2018-08-13 14:42:52  文章來源:中國網新山東  作者:闞金劍 責任編輯:高靜
【摘要】13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程樂群公佈10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典型案例。

  中國網新山東8月13日訊 13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司法廳聯合發佈《關於敦促被執行人切實履行義務及嚴厲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決定自即日起聯合開展“嚴厲打擊拒執犯罪,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專項行動。

  山東省檢察院檢委會專職委員劉繼祥,山東省公安廳副廳長、一級巡視員槐國棟,山東省司法廳二級巡視員李邦喜,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段大偉應邀出席新聞發佈會。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程樂群公佈10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典型案例。(闞金劍)

  案例一:

  曹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曹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調解書,並將房産無償贈與親戚逃避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5月19日,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曹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李滄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被告曹某某于200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劉某某租賃費人民幣63850.85元;如被告不能于200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費用,則額外支付違約金人民幣7000元。調解書生效後,曹某某未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劉某某向李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李滄法院于2006年6月21日立案執行,並向曹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法律義務,但被執行人一直拒不履行。李滄法院先後對其採取拘留、搜查、查詢等措施,未搜尋到曹某某可供執行的財産,劉某某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産的線索。2006年11月29日,李滄法院對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法院查明,2008年8月22日,青島某置業有限公司向曹某某出具了證明,證明曹某某于2002年12月11日以146422元的價格購買了位於膠州市蘭州西路東苑綠世界小區13號樓一單元401戶的房産,曹某某于2008年11月3日取得了該房産的房産證。2008年11月14日,曹某某與曹某(係曹某某的堂妹)簽訂贈與合同,將該房産無償贈與曹某,並到膠州市公證處對該贈與合同予以公證。後曹某某將該房屋的産權過戶給曹某。2010年,曹某將該房産以人民幣20萬餘元的價格賣給他人。

  因被執行人曹某某的行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李滄法院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曹某某移送公安偵查。2017年7月28日,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檢察院向李滄法院提起公訴。開庭前,曹某某付清判決書中確定的全部還款義務。經審判,2017年11月20日李滄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曹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二)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不僅對拘留、搜查等強制執行措施置若罔聞,並且在有能力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況下,故意將自己的財産無償贈與他人,拒不履行法律義務,致使生效的法律文書無法執行,屬於典型的“老賴”行徑,雖然在審判期間履行了全部義務,可以從輕處罰,但仍被追究刑事責任,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

  案例二:

  陳某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財産案

  ——被執行人非法處置法院已經查封的財産,獲得價款後,挪作他用,侵害了當事人的勝訴權益,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3年2月至5月,陳某某分三次向姚某某借款合計52400元。因陳某某被多次催要仍不歸還,姚某某向沂源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沂源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申請財産保全,沂源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書,依法查封陳某某所有的位於沂源縣經濟開發區儒林村租賃廠房內的數控車床及6150型號鑽銑車床各一台,並張貼查封公告及封條,查封期限自2014年4月29日至2015年4月28日,同時向被執行人陳某某依法送達了相關查封手續且告知了相關權利義務。2014年5月23日,沂源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某支付姚某某借款52000元及利息。

  判決書生效後,姚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沂源法院經財産調查未發現可立即變現的財産。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陳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一次性支付申請執行人全部款項,如逾期,則法院依法處置查封的兩台機床,同時,法院再次告知被執行人不得對法院查封的車床進行轉移、變賣或者毀損,否則將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但和解到期後,被執行人多次以各種理由拖延執行,拒不履行。

  後經查明,2015年1月至2月份,陳某某擅自將法院查封的兩台車床分別以1萬元、5.1萬元的價格分兩次賣予不知情的張某君,張某君于2015年2月10日付清貨款6.1萬元,陳某某得款後未履行法院判決而挪作他用。被執行人陳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行為惡劣、情節嚴重,嚴重侵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益,最終被以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産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面對法院生效判決,仍存在逃避執行的耍賴僥倖思想,通過謊稱和解,為變賣財産爭取時間。非法處置查封財産後,所得價款61000元已全部到位,足已履行本案的判決,但被執行人卻挪作他用。被執行人法治觀念和法律意識極其淡薄,對法院的多次警告置之不理,認為法院只是在“嚇唬”他,最終難逃法律制裁。

  案例三:

  翁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為逃避法院強制執行,使用他人銀行卡進行資金往來、經營和生活活動,收取的款項不履行判決義務,數額巨大,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一)基本案情

  賈某與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棗莊市薛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薛城法院)判決翁某某償還賈某借款本金686,000元及相應利息。執行過程中,薛城法院查封了翁某某在山東某礦用設備有限公司80%的股權。2013年底,翁某某將山東某礦用設備有限公司廠房轉讓于王某。2013年11月12日,王某向翁某某的農行卡匯款560,000元。為逃避法院強制執行,翁某某使用他人銀行卡進行資金往來、生産經營和生活活動。2014年1至2月,翁某某通過其妻子林某農行卡兩次收取廠房轉讓款共計480,000元。2015年翁某某將其自有的光明花苑住宅出售,並通過吳某某的工行卡多次收取該房屋轉讓款40余萬元。但翁某某拒不履行該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

  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薛城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立案偵查,2017年3月31日翁某某被刑事拘留,4月14日被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同日薛城法院決定對其司法拘留十五日,4月28日被逮捕。在該案審理期間,翁某某的親屬代其向賈某還款456,352元,賈某對被告人翁某某表示諒解。薛城法院于2018年1月9日以翁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二)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為逃避履行義務,借用他人的銀行卡進行資金往來,收取款項卻拒不還款,屬於典型的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行為,主觀惡意深,情節嚴重,社會影響很壞。對其進行打擊,能收到懲罰一個、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

  案例四:

  姜某、孔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被執行人借錢不還,更名改姓、轉移名下財産企圖

  逃避義務,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十萬元

  (一)基本案情

  2002年,姜某和其妻孔某某向煙臺某銀行借款40余萬元用於購買車輛,事後,姜某和孔某某未如期還款,銀行便將二人訴至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審理後判決姜某和孔某某歸還相應本金及利息。2005年立案執行後,由於搜尋不到被執行人姜某及孔某某下落,其名下也無財産可供執行,法院暫時終結本次執行程式。10年間,申請執行人和執行法院一直在尋找二人下落,搜尋其財産情況。2016年1月,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遞交三份南韓公證文書,證明二人在國外擁有房産及車輛,申請恢復執行並要求對兩被執行人以拒執罪移送公安機關。

  經查明,姜某和孔某某在2006至2016年間,多次更改姓名,辦理虛假戶籍和身份證明,並在2002年至2005年又有多起借貸糾紛。為逃避執行,2006年至2016年間,姜某單獨或夥同孔某某將房産35套、汽車6輛、車庫3個、車位2個、現金661萬餘元隱匿,並無償轉讓房産2套,財産總價值合計人民幣4000余萬元。

  2017年12月,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認為兩被告人更改姓名、長期隱匿在外,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隱匿的財産達數千萬之多,其情節特別嚴重,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姜某、孔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十萬元。

  (二)典型意義

  姜某和孔某某惡意抗拒法院執行,企圖通過辦理虛假戶籍和身份證明、轉移、隱藏財産等行為,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總以為能瞞天過海,但最終逃不過法律的制裁。最終均以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十萬元。

  案例五:

  李某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拒不償還申請執行人借款本息,拒不履行義務,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08年1月,李某脂與李某輝合夥購買挖掘機。2009年3月31日,李某脂與李某輝簽訂分夥協議,合夥購買的挖掘機歸李某輝所有,以萬北鎮名義外欠的首付款和全部銀行按揭以及與李某輝經辦的挖掘機有關的一切費用,由李某輝承擔;李某脂的投資款轉作李某輝的借款,李某輝按利率15‰支付利息。李某輝未按協議履行,形成訴訟。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民事判決,判令:一、原、被告合夥購買的挖掘機歸原告所有,由原告償還挖掘機至2009年5月31日所産生的首付款和銀行貸款本息。二、被告李某輝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李某脂借款本金及利息552843.7元。案件受理費 8038元,由被告負擔。

  因李某輝未履行判決義務,李某脂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立案後,依法向李某輝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責令其申報財産狀況,2010年3月至2012年5月期間李某輝只履行了部分義務,後以沒錢為由拒絕履行。經查,2010年至2011年間,李某輝收入工程款60萬元,2013年7月23日,李某輝收入工程款44.99萬元,李某輝未如實向法院報告財産也未履行義務。

  2017年6月28日,法院以李某輝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偵查。7月13日,李某輝到案接受訊問,李某輝到案後如實供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主要事實;同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7日檢察機關指控李某輝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于12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12月14日公開宣判,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李某輝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義

  本案中,李某輝作為被執行人已實際取得工程款收入,在具備履行能力的情況下,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最終被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為其拒不執行行為付出應有的法律代價,也教育了其他被執行人。

  案例六:

  劉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以車輛被別人開走為由拒不返還車輛,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執行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徐某與被執行人劉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2016年8月,新泰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新泰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劉某返還徐某車輛並賠償車輛停運損失。判決生效後,因劉某拒不返還車輛,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執行法官依法向劉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等手續,劉某以“涉案車輛被他人開走,不能返還”為由拒絕還車,導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因劉某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新泰法院于2017年2月將有關證據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7年7月,新泰市公安局向法院回函,以劉某沒有犯罪事實為由,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書。該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告知、引導申請人徐某準備證據材料,提起刑事自訴。徐某遂于2017年9月向新泰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請求依法追究劉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刑事責任。2018年3月,新泰法院對劉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一案依法做出判決,認為劉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拒不交付法律文書確定交付的財物,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後,申請執行人提出上訴,經審理,二審維持原判。

  (二)典型意義

  本案是打擊拒執罪的刑事自訴案件,向社會宣示了人民法院充分運用法律手段,依法嚴厲懲治拒執行為的決心,對拒執罪的追究、審判起到了示範作用,成為破解執行難的一把利器,有力維護了司法權威,也為此後同類執行案件的申請人提起自訴維護權益提供了參考和指導。

  案例七:

  宋某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義務,但其與父母採取威脅等方式拒不騰空房屋,對抗法院執行,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後,被執行人主動騰退了房屋

  (一)基本案情

  宋某與董某離婚糾紛一案,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嵐山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宋某與董某離婚,婚後共同財産二層樓房歸董某所有,董某給付宋某房屋折價款17.5萬元等。判決生效後,宋某與其父母一直居住在二層樓房內。2015年6月11日,董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宋某與其父母態度強硬,以判決不公為由表示拒不履行房屋交付義務,並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法院依法駁回了宋某的再審申請。2015年11月26日,嵐山法院依法查封被執行人宋某佔有的樓房,並於同年11月27日對宋某依法拘留十五日,但宋某仍拒不履行義務。2016年10月11日,法院依法張貼了限期騰空樓房的公告,被執行人宋某突然宣稱自己患心臟病,宋某的父母也揚言要自殺。法院向董某核實,董某稱宋某確實患過此病。為避免不良後果,法院三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化解矛盾,但因雙方分歧過大,協商未果。

  事後,嵐山法院以宋某及其父母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2018年4月23日,宋某父親被依法逮捕,在外地打工的宋某意識到後果的嚴重性,于5月18日對涉案房屋進行騰空,該執行案件執行完畢。有關刑事案件正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

  (二)典型意義

  在返還財物、退還土地、騰退房屋等以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為執行標的的執行案件中,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往往不是單純的經濟糾紛,還經常涉及婚姻、家庭等複雜矛盾。本案中,被執行人宋某負有騰退房屋義務,但其與父母採取威脅等方式拒不騰空房屋,對抗法院執行,導致案件執行陷入困境。法院通過依法追究被執行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犯罪刑事責任,不僅促使法院生效判決得到順利執行,而且有很大的威懾力,給企圖規避執行的“老賴”以極大震懾。

  案例八:

  馬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對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以拒執罪移交公安機關偵查,被執行人被判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一)基本案情

  魯中礦業有限公司與馬某某排除妨害民事糾紛一案,萊蕪市萊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萊城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馬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其在原告魯中礦業有限公司位於萊城工業區南山陽村東北土地內的設備、平房拆除,將種植的樹木遷出,恢復原狀。該判決書生效後,因馬某某未履行義務,魯中礦業有限公司向萊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萊城法院立案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式後,經現場勘察,法院查明在涉案場所內有生産、生活用房兩間,舊房子幾間,選礦機一台(已廢棄),還有幾百棵樹。經與林業部門聯繫,要遷出這些樹,必須辦理採伐證,如果沒有被執行人配合,難度很大。萊城法院向被執行人馬某某下發了執行通知書,要求其配合遷出樹木,恢復原狀,但馬某某一直未予履行。後萊城法院以馬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交公安機關進行偵查,馬某某于2017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0日被萊蕪市公安局張家洼分局取保候審。萊城區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12月12日向萊城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期間,馬某某已履行完判決書確定的事項。萊城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馬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案發後,積極履行判決義務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萊城法院判決馬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二)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完全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而拒不履行義務,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鋻於被執行人在歸案後積極履行且取得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

  案例九:

  張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拒不履行賠償義務,法院將其司法拘留後發現鉅額財産線索,以涉嫌拒執罪將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被執行人因拒執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期1年執行

  (一)基本案情

  劉某某與張某海、張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樂陵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樂陵法院)于2013年 3月26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張某海在相當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醫療費10000元等各項損失共計120000元,被告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被告張某在相當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外賠償原告劉某某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37672.33元。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履行。”

  申請執行人劉某某于2013年5月23日向樂陵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期間,被執行人張某海、張某一直下落不明,經樂陵市公安局網上追逃後,被執行人張某在天津市被抓獲。2015年月23日,法院對被執行人張某司法拘留15日,後張某履行10000元。2017年4月6日,執行法院到兩被執行人的住所地張貼懸賞公告,並以不如實申報財産對張某司法拘留15日。執行期間,樂陵法院發現被執行人張某手機綁定其姑名下的銀行卡。經過查證,該卡係由張某佔有、使用,張某、其姑對該事實予以承認。執行期間,被執行人張某購買比亞迪轎車一輛,並登記在其表叔王某某名下。同時,執行法院發現被執行人張某自2015年7月份開始在天津市經營石材加工廠,並於2017年3月份將該廠以4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黃某某。

  鋻於被執行人張某涉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樂陵法院于2018年4月21日將其移送樂陵市公安局偵查,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期間,張某履行全部義務。2018年4月27日,樂陵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期1年執行。

  (二)典型意義

  交通事故賠償款的執行涉及民生。本案被執行人認為案子拖一拖、躲一躲就可以成功逃避法定義務的履行,須知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故意逃避履行義務,可入罪判刑。本案對張某拒執罪的適用,在很大程度上震懾了失信被執行人,有力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十:

  陳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被拘留後仍不履行執行義務,莘縣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執行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至11月,陳某某與張某某陸續從莘縣某飼料有限公司賒購飼料,累計欠莘縣某飼料有限公司飼料款399653元。2016年8月12日,莘縣人民法院判決陳某某、張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莘縣某飼料有限公司飼料款399653元及利息。陳某某、張某某不服,向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7年2月24日,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7年3月10 日,莘縣某飼料有限公司向莘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7年3月16日,莘縣人民法院向陳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産令,陳某某拒不履行義務,也拒不交出查封車輛。2017年6月14日,莘縣人民法院決定對陳某某拘留15日。採取拘留措施後,陳某某仍拒不履行判決義務,拒不交出車輛。

  2017年6月23日,莘縣人民法院以陳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莘縣公安局偵查,莘縣公安局經過偵查,移送莘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7年10月25日,莘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莘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11月15日,被執行人陳某某與申請人莘縣某飼料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協議,陳某某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莘縣某飼料有限公司260000元整,並將其名下賓士越野車過戶給申請人莘縣某飼料有限公司,取得了莘縣某飼料有限公司的諒解。2017年12月28日,莘縣人民法院以陳某某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期一年。

  (二)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對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有能力履行,卻以各種理由拒不執行,鋻於被執行人與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案件得以順利執結,被執行人取得了申請人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依法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期一年,體現了對被執行人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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