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正文

山東微山湖案勝訴後13年仍未執行 多名省人大代表督促執結

稿源時間:2017-04-08 12:50:05  文章來源:澎湃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馮賽fengsai
【摘要】2016年,《民主與法制》雜誌以《九次判決五次生效,微山湖案為何十二年執行不了?》為題,報道了山東微山湖實業集團訴山東凱旋商務中心有限公司欠款糾紛,向被告追討2000余萬元的債務案的執行久拖不決的情況。

  簡單的債權糾紛,為何複雜化?

  2016年,《民主與法制》雜誌以《九次判決五次生效,微山湖案為何十二年執行不了?》為題,報道了山東微山湖實業集團訴山東凱旋商務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旋公司”)欠款糾紛,向被告追討2000余萬元的債務案的執行久拖不決的情況。此案自2005年6月第一次在濟南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至今的九次開庭審理過程中,在凱旋公司承認債務、微山湖集團全部勝訴的情況下,于2010年3月5日由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經過法定的拍賣程式後,將凱旋公司位於濟南市歷山路142號的房産1-4層及地下一層以物抵債抵償微山湖集團的債務。

  2010年2月24日,泰安市中院向濟南市住房保障和房産管理局下發(2009)泰執字第14-3《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管局將上述房産的所有權過戶給微山湖集團。濟南市房管局分別於2010年3月4日、2010年3月5日在《濟南日報》上刊登公告,登出了凱旋公司原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並且在房管局內部微機系統裏已經將該房産過戶到微山湖集團名下,只剩給微山湖集團發房産證這最後一道手續。

  隨後,微山湖集團法人代表程平天天去濟南市房管局催著發房産證,房管局卻提出,凱旋公司沒有交過戶稅款,稅務局不給出過戶稅票,因此無法過戶。微山湖集團主動提出代凱旋公司交過戶稅款,稅務局先是很歡迎,發出手續同意微山湖集團代凱旋公司交稅,但過了一天,又突然不同意了。2010年3月18日,在山東省稅務局的督辦下,微山湖集團通過濟南市稅務局代凱旋公司向國家金庫濟南市歷下區支行繳納稅金155萬餘元,但歷下稅務局就是不給開稅票,這筆錢後來在2010年11月16日被轉賬退回,原因是“匯入行有誤”。

  微山湖集團認為,國庫號和歷下稅務局的賬號都是保密的,都是濟南市稅務局給微山湖集團的,怎麼會“匯入行有誤”?濟南市房管局一定要看到這套房産的過戶稅票才肯發證,微山湖集團拿不到,房管局就以此為藉口,停止辦理過戶手續。

  這樣七拖八拖,拖到了2012年4月,在微山湖集團第四次拿到勝訴的生效判決的情況下,山東省高級法院又“根據該案的實際情況”,裁定將此案指定濟南中院執行。當初此案是因為濟南中院執行不了,才裁定給泰安中院來執行,泰安中院執行了3年,沒有結果,又裁定回濟南中院執行。但是,濟南中院至今未執行結案。

  此案經新華社、《大眾日報》《濟南日報》等多家新聞媒體20余次報道,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山東省人大、濟南市委、山東省高院等重視,多次對本案批示,最高法院執行局多次派人到濟南中院督辦。2014年6月,濟南中院報經最高法院、山東高院同意,發出(2012)濟中法執字126-2執行裁定書,認可泰安中院(2009)泰執字第14-3號民事裁定書“以房抵債”給微山湖,同時終結執行本案。在該終結裁定書中,也確認了泰安中院就抵押房産的評估、拍賣、抵債裁定完全符合最高法院、山東省高院判決書所確定的內容,泰安中院(2009)泰執字14-3“以房抵債”的裁定書合法有效,本案執行終結。

  2014年6月,在濟南中院發出新的裁定認定泰安中院當年執行有效後,濟南稅務局文東所還是沒有收取凱旋公司的過戶稅款。2015年1月22日,濟南市地方稅務局歷下分局給微山湖集團出具了答覆函:“因你單位所反映的山東凱旋商務中心有限公司以房抵債的繳稅事項,是發生在人民法院執行程式中的涉稅事項,所以待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向我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並提供涉稅資料及憑證後,我局將依法處理。”

  5月28日,濟南市房屋産權登記中心向微山湖集團出具了《補正資料告知單》,告知需補充提交抵債房産的營業稅及契稅完稅憑證等材料,“申請登記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我單位將予以受理(抵債房産過戶)”。這樣又回到了抵債房産的過戶營業稅完稅環節,成為辦理房産證的先決條件。如同5年前一樣,因為稅務局不收稅款,所以房管局不能辦理房産證。

  也是在5月,微山湖集團通過濟南市政府復議程式,市政府法制辦裁定濟南市房管局依法給微山湖集團辦理“以房抵債”的房産證。此裁定剛送達市房管局,2015年7月9日,濟南中院執行局突然向微山湖集團下達(2012)濟中法執字第126-6號執行裁定書,以“執行標的額計算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向上級法院請示”為由,提出“中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魯民再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的執行”。2015年11月16日,濟南中院執行局又向微山湖集團公司下達(2012)濟中法執字第126-7號執行裁定書,違法撤消了(2012)濟中法執字第126-2號執行裁定書和泰安中院(2009)泰執字第14-3號民事裁定書。

  經過認真梳理,微山湖集團發現,濟南中院先是以126-6裁定“執行標的額計算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向上級法院請示”為由將案件中止執行,隨後又作出126-7號裁定,將126-2、126-3、126-4號裁定中認定的事實和依據全部予以否定,同時將山東高院128號裁定(對被執行人凱旋公司所提本案超標的執行和執行回轉的請求和理由不予支援的裁定)也予以否認並撤銷(下級法院撤銷上級法院裁定)。濟南中院為何能出爾反爾,為何能一紙裁定撤銷上級法院山東高院的裁定,令人費解。

  微山湖集團認為,為了達到減少執行標的額計算的目的,濟南中院根據人民銀行已經廢止的規定計算逾期貸款利息;為達到保護被執行人房産的目的,濟南中院用曲解法律條文的方式,撤銷了同級法院泰安中院早已生效的以房抵債的裁定。

  最富有戲劇性的是,微山湖公司和凱旋公司都認為濟南中院126-6、126-7裁定錯誤,都認為泰安中院的14-3裁定濟南中院無權撤銷,都同時向濟南中院提出異議、向山東高院提出復議。

  案件引起多方關注

  如此反覆多年的案件,引起了山東省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關注。2015年及2016年山東省兩會期間,省政協委員張長安分別就此案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反映材料,山東省高院分別予以督辦,責成濟南中院認真核查並給予回復。但是,這兩次的回復卻出現自相矛盾情況。

  2015年3月,濟南中院給山東高院和山東省政協委員張長安的彙報中稱:“確認泰安中院14-3裁定書的繼續效力,當時沒有給微山湖辦理抵債房屋過戶,微山湖應該去找泰安法院,與濟南中院無關。”但是,到了2016年5月,濟南中院給山東高院和張長安委員的回復又變成了“濟南中院于2015年12月撤銷了泰安中院14-3裁定書,所以不能給微山湖過戶了”。

  2017年2月9日山東省兩會期間,張長安再次就微山湖集團與凱旋公司債權糾紛案向山東高院提出意見,主要針對案件裁定執行、執行力度和方式方法、同級法院裁定撤銷和排除干擾堅決執行等方面,目前該意見尚未得到山東省高院的回復。

  張長安告訴本社記者,微山湖集團訴凱旋公司債權糾紛案事實比較清楚,之所以出現多達九次開庭審理、12年無法執行結案的情況,不僅是案件當事雙方博弈的升級,幕後不排除司法機關人員的暗箱操作,惡意製造障礙,干擾執行,建議紀檢監察機關介入調查。

  此外,在2016年8月本社記者採訪報道此案之後,多名山東省人大代表聯名向山東省人大內司委提出《關於依法儘快執結泰安中院(2009)泰執字第14-3號民事裁定書書的建議》,建議山東人大內司委關注此案,行使人大監督權利,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秉公執法,維護法律尊嚴,支援企業健康發展。據本社記者了解,幾位人大代表尚未接到山東省人大內司委的回復。

  2017,微山湖案能否執行到位?

  微山湖集團認為,濟南中院下達126-6號和126-7號執行裁定書的行為既無任何事實依據,也無任何法律依據,係程式嚴重違法,執行行為嚴重違法,應予立即撤銷,其行為不僅給微山湖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同時也給司法權威和法律尊嚴造成了嚴重負面影響。

  本社記者梳理髮現,此案目前的執行焦點是2015年7月9日濟南中院向微山湖集團下達執行裁定書中,以“執行標的額計算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向上級法院請示”為由,中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魯民再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的執行。

  針對此案的“執行標的額計算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微山湖集團亦多次書面告知濟南中院,最高法院和山東省高院判決書中已經非常明確本案執行標的額的計算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逾期貸款利率另行支付”。關於欠款數額以及利息問題,在山東省高院二審中,微山湖集團和凱旋公司均認可山東省高院(2008)魯民再終字第42號民事判決書所確認的欠款數額及利息計算方式,山東省高院予以確認。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58號民事判決書,本案執行標的額應如下計算:本金1982萬元,截至2004年9月20日的利息106萬元,以本金1982萬元為基數,自2004年9月2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即萬分之二點一另行計付利息;其間如有還款,應按照並還原則,按比例清償本金和利息。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規定:“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準上加收30%至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準上加收50%至100%。”根據該規定,本案判決的逾期貸款利息如何計算已非常明確清晰,根本毋庸請示。

  2017年是人民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的關鍵之年、攻堅之年、見效之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全國法院執行工作視頻會議上強調,要堅持改革創新,狠抓工作落實,堅決打贏基本解決執行難這場硬仗。狠抓執行隊伍作風建設,開展規範執行行為專項整治活動,重點整治消極執行、濫執行、亂執行等不規範執行行為以及執行中吃拿卡要、冷硬橫推等現象,促進執行工作作風根本轉變,真正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執行工作的新變化、新氣象。

歡迎廣大網民為中國網山東提供新聞線索,積極投稿。中國網山東熱線電話:【0531-88556593】 投稿郵箱:zgwsdchina@126.com 中國網山東微網志:http://weibo.com/aixinqiye 微信公眾號 :sdpdchina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