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義平回憶,以前,個別村民有“順手牽羊”的壞習慣,比如拿點誰家的東西,摘點誰家的蔬菜水果之類,如果被發現了,雙方便相互爭吵,最後通常不了了之。這種情況之前很普遍,但是自新村約實施以後,上述情況已越來越少。
張義平説,從新村約的內容來講,幾十元或幾百元的經濟處罰並不是關鍵,真正的“殺手锏”是“曝光”。因為,村裏人都顧及自己的“面子”問題,一聽到要被曝光到公開欄,甚至是用高音喇叭曝光,都會自覺地反思自己的錯誤,然後選擇改正。
據不完全統計,自新村約實施以來,村委會接到群眾之間的糾紛事件,已從之前的每月平均五六起降至每兩月一兩起。另外,自新村約實施以來至今,村委會僅處理過3起違反新村約的事件,且違反者都是自願接受處罰,公開曝光人數為零。
張義平説,新村約就像一隻“無形的手”,對抵制不良行為和營造良好風氣起到了重要作用。
不過,法律界人士對此表達了不同觀點。
四川蜀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兆雲認為,“罰款”屬於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只有行政機關有權作出。而對於“曝光”的約定也需要明確一個曝光的度,特別是家事糾紛,如果把握不好度,可能對個人隱私造成一定的侵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認為,罰款需要通過國家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才能作出;至於對一些違規違約行為進行曝光讓大家知道,如果僅僅是一般性事項也沒問題,但如果涉及到人格尊嚴或名譽權等方面的問題時,可能會違反法律。
而對於新村約中加入的“經濟處罰”和“曝光”內容,張義平認為,第一,“經濟處罰”與行政部門的“罰款”是兩個概念,村約中的處罰是大家一致商量定下來的約定,對違反者進行處罰,實際上是處罰的違約金,用來補償利益受損方;第二,曝光不良行為,是在村組範圍內曝光,也是大家商量決定並一致同意的辦法,應該不會構成侵犯隱私。(成都商報記者 袁偉 王英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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