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青島某資訊技術有限公司網路違法廣告案
2015年10月8日,青島市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青島某資訊技術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其公司網站頁面中使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紀某作為廣告代言人進行宣傳,涉嫌發佈違法廣告。
經查實,青島某資訊技術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以來,以三萬元的代言費簽訂三個月的代言合同,將出生於2007年的一名為紀某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使用在該公司一款産品宣傳頁面上進行廣告宣傳。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了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違法行為。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青島市市北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廣告,並處罰款。
案例五:
青島某整形美容醫院有限公司網路虛假宣傳案
2015年3月20日,青島市工商局網監處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青島某整形美容醫院有限公司在其總公司網站上進行了對外的虛假宣傳,遂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青島某整形美容醫院有限公司為擴大醫院在同行業內的影響力,提高知名度,自2015年3月15日-3月31日,在其總公司網站上發佈了 “青島某整形美容醫院獲評A級醫院”、“迄今為止有數千家海內外媒體對公司旗下醫院做過相關報道”、“榮膺亞洲實力最強整形美容機構”、“從瞿穎的痘疤看華韓的美容技術、全球頂點的明星整容美容基地”、“連續5年榮獲消費者最放心醫院”、“遍佈全球20多個國家73萬成功案例的亞洲表率整形美容醫院”、 “擁有多項領先的獨創核心整形美容技術”等宣傳資訊,上述宣傳內容當事每人平均不能出示合法有效的證明。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了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青島市工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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