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濟南市槐蔭區某衛生所發佈違法醫療廣告案
2015年9月7日,濟南市槐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朝陽區工商部門案件移送函,反映轄區某衛生所涉嫌在58同城網發佈違法醫療廣告。58同城網作為廣告發佈者已被北京工商部門處罰,涉案的某衛生所為廣告主。
經查,當事人與北京五八資訊技術有限公司簽訂廣告服務協議,由58同城網站為當事人提供廣告服務,並支付了廣告費用。截至9月14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當事人在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前提下,持續在58同城網站上發佈違法醫療廣告,其中有:“感冒”、“戒煙戒酒戒毒”、“三叉神經痛”、“銀屑病”等疾病名稱內容,有“杜醫生,畢業于山東中醫學院,有著30年的臨床經驗,提供高品質的中醫治療”等內容。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 2015年9月1日實施的《廣告法》第四十六條、《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構成未經審查發佈醫療廣告和利用衛生技術人員的名義作證明的違法廣告行為。根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濟南市槐蔭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違規醫療廣告,並處罰款。
案例三:
淄博市博山區 李某冒用公司名義從事網路經營案
2015年1月28日,淄博市博山區工商局接群眾舉報,稱當事人李某冒充有限公司從事網路經營活動。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檢查發現,當事人李某在自己兩個網站中都使用了“博山區池上某玻璃有限公司”的字號名稱。
經查實,2013年10月和2014年11月,當事人李某分別讓人在網際網路上設立兩個網站。這兩個網站首頁都有“博山區池上某玻璃有限公司坐落于淄博市博山區池上鎮小峰口東300米。”和“版權所有博山池上某玻璃有限公司”的內容。經調查,所謂“博山區池上某玻璃有限公司”是當事人李某自己編造的公司名稱,未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構成冒用公司名義的違法行為。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淄博市博山區工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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