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人社局詳解工傷認定 超過1年時限也能申請

2016-08-15 20:17:26 來源:齊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為了讓職工了解工傷保險,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推出系列宣傳報道,通過工傷認定案例、工傷保險政策的講解,解答職工心中的疑惑。

  按時申報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工傷認定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工傷認定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工傷認定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發生工傷事故或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超過一年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認定部門部門不予受理,由此發生的待遇問題由受傷職工或其親屬、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工傷認定按照屬地原則管理。用人單位工商登記註冊地與生産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地域,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向參保地工傷認定機構提出申請;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向生産經營地工傷認定機構進行申請。生産經營地在國外且受傷害職工未在生産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向用人單位工商登記註冊所在地的工傷認定機構進行申請。青島市工傷認定部門負責受理市內三區(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工傷認定申請,其他區市負責本轄區內工傷認定申請。

  配合調查

  工傷認定機構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審核需要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對拒不協助調查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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