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人社局詳解工傷認定 超過1年時限也能申請

2016-08-15 20:17:26 來源:齊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為了讓職工了解工傷保險,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推出系列宣傳報道,通過工傷認定案例、工傷保險政策的講解,解答職工心中的疑惑。

  工傷保險事關每一名職工,但很多人認為“工傷”距離自己很遠,甚至發生傷害後,毫無工傷認定的意識。誠然,工傷認定具有極強的專業性,不乏因看法不同而對簿公堂的案例,許多看似擦邊球的傷害案例,實則在工傷認定中都有章可循。為了讓職工了解工傷保險,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推出系列宣傳報道,通過工傷認定案例、工傷保險政策的講解,解答職工心中的疑惑。

  超過1年時限是否還可認定工傷

  某市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職工張某在工作中突感不適,送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因張某與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經過了勞動仲裁、一審、二審等法律程式,兩年後法院最終確認張某與該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確認勞動關係後,申請人到當地工傷認定機構申請工傷認定,當地工傷認定部門以超過1年時限為由做出了不予工傷受理決定。

  張某家屬不服,向上級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上級機關認為:因用人單位不承認與張某的勞動關係,張某家屬不得不通過法律途徑確認勞動關係,其最終目的就是為了能夠順利申報工傷。因此,其要求確定勞動關係行為與其主張工傷認定權利密不可分,不能割裂。當地工傷認定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的決定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及相關規定,撤銷當地工傷認定機構不予受理決定,責令在規定時間內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五種情況可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記者從市人社局工傷認定部門了解到,該案件的主要分歧由於個人與單位確認勞動關係,導致超過了1年工傷認定申請期限。那麼,在確認勞動關係訴訟期間的時間是否應該扣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的規定: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工傷認定申請期中扣除。一是不可抗力;二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是屬於用人單位原因;四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五是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因此,張某確認勞動關係的時間應當從工傷認定申請期限中扣除,扣除後工傷認定申請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工傷認定部門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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