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作為工傷保險工作的“三個環節”(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給付)之一,是工傷職工領取工傷待遇的必要環節,為便於工傷職工更好地維護工傷權益,下面介紹我市勞動能力鑒定相關知識及政策。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者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等原因,導致本人勞動與社會生活能力受到不同影響,為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根據勞動者本人或者近親屬的申請,組織有資質的醫療衛生專家,依據國家《職工工傷與職業病鑒定致殘程度標準》(GB/T16180-2014),運用醫學科學技術的檢查方法和手段做出的技術性結論,對工傷職工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的程度做出等級鑒定。
勞動能力的等級
勞動能力分為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兩方面。其中,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條件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或停工留薪期滿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均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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